危险!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判刑!

2026-04-23 18:51
山东

基本案情

张某某等人(已判决)共谋使用原材料酚钠盐、硫酸等生产粗酚牟利,其租赁某厂房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并向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硫酸。刘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无生产处置许可,仍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非法销售硫酸198.55吨于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人在非法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硫酸于他人作为原料进行非法加工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明知他人无生产处置许可,仍多次大量销售硫酸,为后续非法生产、违法排污提供关键原料,最终造成环境污染及巨额财产损失。法院依法严惩该行为,明确了为污染环境犯罪提供原材料帮助的上下游关联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警示相关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以司法利剑筑牢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屏障,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马巾茹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校对:郅硕 张婉青 审核:张静超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巨野县人民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原标题:《危险!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判刑!》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