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非营利”就不侵权?

2026-04-23 19:16
陕西

近日,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集中审结了一批因公众号配图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其中,A科技公司的案例极具代表性。该公司在制作、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时,未经许可使用网络图片作为配图,引发与著作权人B的纠纷。

案情简介

A科技公司在运营官方微信公众号期间,为配合节假日放假通知的发布,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检索相关节日主题图片,未经核实版权归属、未取得任何授权,直接下载并裁剪使用了一幅美术作品作为推文的配图,发布于面向公众开放的微信公众号平台。该推文虽以通知放假、节日祝福为主要内容,未直接进行商业推广,但面向不特定公众放开阅读、转发,具有公开传播属性。著作权人B发现后,以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涉案配图为著作权人B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A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该图片用于公众号公开传播,已侵犯著作权人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A公司发布放假通知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使用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后经调解,A公司删除侵权内容,并向著作权人B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

不少运营者存在“非营利不侵权”“标注来源可免责”的认知误区。事实上,公众号配图必须获得合法授权,未经许可使用,无论是否营利,均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广大运营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素材,避免因一张配图引发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供稿 | 知识产权审判中心 李漾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 | “非营利”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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