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集中展示安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现发布2026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领域,彰显了安庆法院严格保护、激励创新、惩治侵权的鲜明司法导向。今日发布第二期。
目 录
一、借鉴创意思想不必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实用艺术品获著作权法保护有条件
案例一、借鉴创意思想不必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介绍】
甲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军熊”美术作品,该作品为一只穿着蓝色警服、佩戴警帽的卡通泰迪熊。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1688平台销售的“交警小熊”玩偶同样采用卡通熊与警服、警帽组合的设计,与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中的卡通熊与警服、警帽的组合方式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垄断;该作品对常见元素进行组合,独创性较低。经逐项比对,双方产品在警帽样式、警服口袋设计、熊的毛色及嘴部特征等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亦无不正当竞争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独创性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或创意等抽象的内容本身。“卡通熊穿警服”这一创意属于思想,任何人都可以借鉴,只要具体表达形式不同即不构成侵权。同时,作品的独创性高低直接影响保护范围:独创性越低,需要他人作品与其高度近似才能认定侵权。其法理依据主要基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力。本案涉案作品独创性较弱,双方产品在诸多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判决提醒市场主体,在设计产品时应注重独创性表达,避免仅对公有领域元素或常见形象进行简单组合,否则难以获得著作权的强保护
案例二 、实用艺术品获著作权法保护有条件
【案情介绍】
丙公司享有一款2010年设计完成的“灯塔台灯”的著作权,该台灯为英国公司设计,具有灯塔造型的灯罩、大理石底座和异性臂,被上海玻璃博物馆收藏。丙公司发现,陈某在淘宝网销售的某款灯具与其“灯塔台灯”外观相似,遂诉至法院,主张陈某侵犯其著作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作品系外国实用艺术品,应适用《伯尔尼公约》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予以保护,无需达到国内实用艺术品“较高艺术创作高度”的要求。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须满足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以相互分离,且艺术性达到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本案中,案涉灯塔台灯的纺锤形灯罩具有优化光线漫反射的功能,底座及异性臂具有支撑功能,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在物理上和观念上均无法分离;其整体造型亦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创作高度。此外,原告设计完成15年后才主张权利属于怠于行使权利,若给予著作权保护将变相延长垄断期,不利于公共利益。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实用功能。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若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相互分离(物理上或观念上);二是艺术性达到较高水准的创作高度,而非仅仅“具有一定美感”。本案中,灯塔台灯的灯罩造型主要为实现漫反射功能,美感属于功能性副产品,无法与功能分离。若对一般艺术水准的工业设计授予著作权,将导致本应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5年)保护的客体,变相获得著作权(保护期长达50年甚至更久)的垄断,架空专利制度。本案也警示权利人:设计完成后应及时申请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积极行使权利,否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原标题:《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