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丨天津生活广播“津心守未”系列专题:“未”你说法 新规同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未条款解读

2026-04-23 18:49
天津

为了更好地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凝聚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4月22日,宁河法院与宁河检察院共同登上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节目开办的专题栏目“津心守未”,解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未条款。

左: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岳龙法庭二级法官 宋迪

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赵益嶙

宋法官: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岳龙法庭是专门守护未成年人的“三合一”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上严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失足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民事上妥善处理抚养权、监护权等家事纠纷,当好成长“守护者”;行政上推动相关部门履职护航。我们不只是办案,更用心守护孩子成长,用司法温暖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赵检察官: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违法矫治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做出重要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别是什么?

赵检察官: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从“秩序、权利、公正、治理”四个维度来理解。它不只是一部处罚法,更是一部维护社会安全的底线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限权法,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平衡法。

宋法官: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秩序价值在于划定行为底线,比如通过及时处罚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网络暴力等行为,将大量可能恶化犯罪的苗头控制在萌芽阶段,防止社会失序,构建起社会安全的“缓冲带”。

赵检察官: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权利价值在于通过“限权”来“维权”,作为一部授权公安机关干预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律,它的核心逻辑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从程序上限制公权,新法修订后,对传唤、询问、扣押等环节的规范更加细化,防止权力滥用。再从实体上保护私权,不仅处罚违法行为,更通过处罚来保护受害者。例如新增的“殴打他人”及“学生欺凌”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

宋法官: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正价值在于追求过罚相当与实质公平,治安法的执行不是“以暴制暴”,而是追求比例原则与实质正义。比如引入治安调解制度,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优先通过调解修复关系,避免“一罚了之”导致矛盾升级。

赵检察官: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理价值在于从“管理”走向“治理”。比如,鼓励见义勇为,明确规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且应当予以支持。这从制度上解决了“不敢扶、不敢管”的社会顾虑,彰显了法律的道德引领作用。

宋法官: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用最小的行政成本,守住社会秩序的底线;用最严谨的程序约束,保障公民权利的尊严;用最精准的处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既是一本“安全守则”,也是一本“权利指南”。

赵检察官:再谈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维护的是社会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通常叫违法,主要针对的是一些轻微的,或者是较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比如说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就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的标准。

宋法官:《刑法》,属于刑事法范畴,是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规制的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违反刑法,我们通常叫犯罪,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的行为,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用比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无法达到处罚这种行为目的了,因此才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所以说,既然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位阶的,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也是两个位阶的。违法针对的是轻一些的行为,而犯罪是针对更严重的行为,所以说有人违法,但此人不一定是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此次修订是该法实施19年来首次“大修”,为什么要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赵检察官:我们来通过一个案子给大家抛砖引玉一下。均不满16周岁的王某和刘某到处偷手机,由于无人管束,这两名未成年人偷盗后的钱物、赃款都用于高档的场所进行挥霍。两人在多地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10多万元。据王某反映,第一次偷盗的过程中被抓,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警方便不能判刑,接着,他在在网络上搜索“不满16周岁盗窃”等相关法律条款后,更加肆无忌惮。据刘某称,”我是未成年人,现在只有14岁,还可以偷400多天,到了16岁后就收手,不再偷任何东西了。”

宋法官: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有法律常识是好事,但对法律的学习可不能“一知半解”,甚至形成“违法无后果”的错误认知。因此,面对此种情形,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绝对不会置之不理。

赵检察官:因此,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多年,我国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及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的上升趋势,再加上公众对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出新的要求和对社会治安问题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国家于2025年新修订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从“年龄豁免”到“行为归责”的转变,矫正了以往惩教失灵的困境,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如何具体划定未成年人惩戒红线的?

宋法官:不知道大家元旦期间有没有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推送,主要讲的是今年元旦,已满14周岁的就可以被行政拘留。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和矫治教育的规定,改变了旧法“一刀切”豁免的局面,所以现在让我们来具体的理解一下未成年人违法如何处理。

赵检察官:实际上,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理路径的总体原则,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都是没有变的,就是以从轻减轻处罚为原则,这也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体现。因此,如果这个未成年人的年龄未满14周岁,也是不予行政处罚的,这一点与刑事责任年龄是相统一的。但是此时公安机关不会再像之前一样一放了之,而是会对其进行矫治教育。

宋法官:所谓的矫治教育实际上就是构建了免罚不免矫治的一个机制。它的学理解读就是在于处罚并非目的,矫正他的行为,预防再次违法才是核心。它的内容包括了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接受心理辅导等内容。

赵检察官:当然我们在这里要区别一些相关的概念,首先是家庭、学校教育,它就是日常中家长和老师对学生进行的一些引导与批评,它其实是一种基础预防。那么,我们在这里提到的矫治教育,它主要就是公安机关通过训诫,参与社会服务等等内容来对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的规制,它是一种初级的干预。那么,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它其实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专门教育主要就是对把满足条件的违法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进行一个特殊教育,而专门矫治教育,是会更严格一些的,送生的未成年人一般都是比专门教育行为更恶劣,更严重的未成年人,相当于把该未成年人送进专门学校的一个重点班,被重点的保护与规制。比如咱们天津在近年也针对轻度违法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开设了专门教育学校,旨在实施特殊基础教育和专门矫正管理。

宋法官:对于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违法,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关于行政拘留,毕竟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身心正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潜藏多种风险,因此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还是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注意不执行行政拘留和不予行政处罚是不同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就是行政拘留,只是不让违法未成年人真的去拘留所,但是就像刚才说的,不能一放了之,还是要对其进行矫治教育。那么例外是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比如校园欺凌同学,或者一年内两次违反治安管理,则需要执行行政拘留,也就是说新法虽然打开了行政拘留适用的“阀门”,但也设置了严格的前置条件。

赵检察官:对于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旧可以进行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关于这个年龄阶段的行政拘留,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是初次违反,情节不严重,影响不恶劣的,法律也会网开一面,给一次机会,不执行行政拘留,但依旧会进行矫治教育,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违反两次及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会直接惩治,执行行政拘留。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违法少年教育挽救开辟了新路径,与此同时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请详细为我们解读一下。

宋法官: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并且明确将校园欺凌纳入规制。也就是说,从此,他只是个孩子不再是校园欺凌挡箭牌。新法同时明确了欺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欺凌,比如殴打同学、言语欺凌、心理欺凌、财产欺凌,以及网络欺凌等类型。无论是当面施暴,还是通过网络散步谣言、传播隐私,只要构成上述行为特征,均可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赵检察官:公安机关能及时介入并准确识别校园欺凌,不再将校园欺凌按照普通纠纷处理。欺凌者会被认为是违法,会根据其后果采取相应的治安处罚和矫治教育,当然严重了,到达犯罪的程度,也可能会被判刑。新法还明确学校在面对校园欺凌时要尽到报告、妥善处置的责任,以及对不报告、不处置的学校责任人予以追责。

有同学可能会有疑问,我被他人欺凌时,我事后告老师、告家长有点被动,能不能直接还手打回去?

宋法官: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明确回应: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该条款明确了“法不向不法让步”,被打是可以还手的。

赵检察官:但同学们需要注意的是,被打还手不一律都是正当防卫,比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方已经停手或者道歉,再追上去打对方,属于事后报复,不算正当防卫。还有故意事先挑拨,挑逗他人伤害自己,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再如防卫超过适当的限度,对方只是赤手空拳,而你却拿刀具反击,这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照样会被处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惩戒—矫治—问责”全链条治理体系,为欺凌者划定行为底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武器。我们也注意到该法对虐待零容忍的态度,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

宋法官:首先,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加法,将非家庭成员纳入规制,过去非家庭成员虐待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原有条文无法有效覆盖这些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刑法虽然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这仅仅是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才追责,由此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情节相对较轻,不构成犯罪的非家庭监护、看护人员的虐待行为,提供了前置性的行政处罚依据,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

赵检察官:其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做了减法,从此虐待未成年人不再不告不理。未成年人因为年幼,恐惧,被威胁等原因,往往无法实现“被虐待人要求处理”这一条件,为强化国家主动干预和保护责任,新法删除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要见,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线索,即可主动介入、调查、处理,极大解决未成年人难以自我救济的问题,明确表明虐待未成年人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或需要受害人主动救助才能启动。

宋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希望大家都能知法、懂法、守法,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能多一分理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善用法律武器,让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守护我们天津的平安与和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划定了行为的底线,希望同学们能多一些对法律的敬畏,少一些冲动的莽撞;多一些理性的沟通,少一些无谓的纷争。

左: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赵益嶙

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岳龙法庭二级法官 宋迪

来源 | 天津生活广播

原标题:《媒体聚焦丨天津生活广播“津心守未”系列专题:“未”你说法 新规同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未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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