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2025年度临清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4-23 17:40
山东

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清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筑牢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识,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临清知识产权强市、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现向社会公布六起临清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奥迪”商标侵权案

案例二 “豆知府”商标侵权案

案例三 “固本堂”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四 “箭牌”商标侵权案

案例五 “南孚”商标侵权案

案例六 “THE WHOO”商标侵权案

案例一

“奥迪”商标侵权案

原告:奥迪股份公司(AUDI AG)

被告:某加工厂、某汽车用品销售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系“奥迪”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全球及国内汽车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某汽车用品销售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委托被告某加工厂生产带有“奥迪”标识的汽车坐垫并对外销售。原告发现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某汽车用品销售公司虽未直接生产产品,但其主动委托加工厂定制,明确指定添加侵权标识,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与被告某加工厂共同承担商标侵权的生产者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汽车用品销售公司、某加工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经营者因委托生产侵权商品被认定为生产者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打破了网店不直接生产商品,即无需承担生产者责任的传统认知。本案的裁判,既依法保护了奥迪这类高知名度涉外品牌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从源头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对规范网络经营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指引意义。

案例二

“豆知府”商标侵权案

原告:王某某

被告:阳谷县某餐饮服务店

【案情摘要】

原告系“豆知府”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被告曾在原告处学习技术,并支付费用获得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的商标使用权。许可期限届满后,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但被告仍在门店招牌、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使用“豆知府”标识开展经营、招收学员,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原告同意,继续在同类别餐饮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服务与原告存在关联,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因被告已自行停止侵权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餐饮行业商标侵权频发,部分经营者存在“先用后谈”“到期不撤”的侥幸心理。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标使用的权利边界,明确了商标许可使用到期后,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法律义务,亦警示餐饮从业者须恪守商标授权期限,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尊重他人商标专用权,共同推动餐饮行业诚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

“固本堂”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系 “固本堂” 商标权利人,其阿胶糕、人参阿胶口服液的包装装潢经长期使用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阿胶糕、阿胶人参口服液,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产品包装装潢具有独特性与识别功能,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整体视觉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即便使用传统元素,也不得整体模仿他人已形成识别作用的包装装潢设计。本案一方面提醒食品行业经营者应自主设计包装装潢,避免攀附他人品牌成果,另一方面也引导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

“箭牌”商标侵权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蒋某

【案情摘要】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箭牌”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标注“ARROW”“箭牌”字样的花洒套装,恶意攀附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箱上标注“ARROW”标识、保修卡上标有“ARROW 箭牌卫浴”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商品链接标题处标注“箭牌”字样,在商品宣传图片上标注“ARROW箭牌卫浴”字样,在商品详情页面处标注“品牌:ARROW/箭牌”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电商场景下商品链接标题、详情页等环节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同样属于商标侵权,否定了以“引流”“描述”为名的搭便车行为;同时,对多场景、全方位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进行全链条规制,有效遏制了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侵权,有力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南孚”商标侵权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摘要】

原告是“南孚”及“聚能环”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南孚”及“聚能环”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的电池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带有“南孚”及“聚能环”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实物上使用的“南孚”及“聚能环”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商标侵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南孚作为国产电池行业的领军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已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本案的裁判,不仅有力强化了对民族品牌的司法保护,也有效维护了诚实信用的经营秩序,助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同时,对引导电商合规经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

“THE WHOO”商标侵权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

【案情摘要】

原告系“THE WHOO”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原告经授权有权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系案涉商标的合法维权主体,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日化用品,“THE WHOO”为知名美妆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标注“THE WHOO”标识的“拱辰享洗面奶”,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合法维权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属同类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及管体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宣传图片上使用的“THE WHOO”及图形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且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知名美妆品牌的电商维权,一方面明确了假冒化妆品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为品牌方在电商平台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指引,警示中小卖家杜绝低价售假、规避平台监管等恶意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倒逼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遏制伪劣美妆商品蔓延,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对净化美妆电商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2025年度临清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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