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典” | 仓储合同 | 仓储物变质损坏,保管人未尽义务要担责吗?

2026-04-22 16:5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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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特别推出每日学“典”栏目,每天带你学习一则民法典法条,让法律知识融入日常。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

仓储物变质损坏,

保管人未尽义务要担责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故事

甲公司因生产淡季,将一批价值 40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仓储公司保管,双方签订仓储合同,明确约定该批原材料需存放在恒温、干燥的仓库,储存温度控制在 15-25℃,乙公司需定期检查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完好。但乙公司为节省成本,未按合同约定开启恒温设备,且长期未对仓库进行检查、通风,导致仓库内湿度超标、温度异常。储存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前往提货时发现,该批原材料因受潮、温湿度不适发生变质,无法再用于生产,经核算实际损失达 28 万元。该损失系乙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所致,因此乙公司应当依法向甲公司赔偿全部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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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日学“典” | 仓储合同 | 仓储物变质损坏,保管人未尽义务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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