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小法”课堂】遛狗不牵绳,大狗咬伤小狗,责任谁来担?

2026-04-22 17:22
安徽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日晚,贾某带着自己的小型犬在公园散步,未系牵引绳,此时,陈某与妻子也来到同一公园遛狗,陈某饲养的是一只大型犬,同样未束牵引绳。

当陈某一行经过贾某所在位置时,贾某的小型犬突然朝对方的大型犬吠叫。大型犬随即扑向小型犬并将其咬伤。在双方各自制止犬只的过程中,贾某的眼镜架也不慎被损坏。

经诊断,贾某的小型犬胸腔破损,手术治疗花费五千余元,贾某更换眼镜架花费三百余元。

法院审理

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责任划分。

陈某的大型犬扑咬贾某的小型犬致其受伤,产生的诊疗费是救治犬只的合理必要支出,应认定为实际损失。贾某因制止冲突导致眼镜架损坏,更换费用也属于合理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双方在公园遛狗时均未束牵引绳,都没有履行基本的管控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犬只体型差异(大型犬更具危险性)以及事发时大型犬主动攻击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陈某对贾某的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不仅是社会公德的体现,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携带宠物外出时,请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为宠物佩戴束犬绳、嘴套等安全防护用具。尤其是在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宠物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动物造成伤害。牵好“文明绳”,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宠物和自己的保护。

供稿:霍邱法院 朱琦 王丽

原标题:《【“皋小法”课堂】遛狗不牵绳,大狗咬伤小狗,责任谁来担?》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