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高考!内蒙古教育厅发布告知书!

2026-04-22 15:30
内蒙古

致全区涉考校外培训机构的告知书

2026年中考、高考在即。为净化考试招生环境,维护考生及家长权益,确保实现“平安中考”“平安高考”目标,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不得对涉及学生考试的相关培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协助、参与、组织考试舞弊。

三、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夸大的涉考涉招敏感信息和话题,制造教育焦虑,破坏考试招生秩序。

四、不得通过买卖所谓的“试题”“答案”“内部招生指标”等欺骗性行为实施涉考涉招诈骗。

五、不得组织或参与进入考场收集中考、高考试题,不得违规发布、传播中考、高考真题原卷。

六、不得在考点、学校周边等组织招生宣传、发放宣传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中考、高考状元”“中考、高考喜报”“中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本机构“上榜率”“录取率”等;不得宣传、炒作考试试题和录取结果等;不得传播不良导向、恶意曲解中考、高考政策。

八、不得超经营范围或违反规范要求,违规开展中考、高考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

九、不得仿冒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招生单位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违规开展考试招生等行为。

十、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三节 湿地

第七百二十二条 国家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完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百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

第七百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全国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并依据监测数据,对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百二十六条 国家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百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七百二十八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湿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第七百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第七百三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饵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不得擅自采伐湿地上生长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七百三十一条 在红树林湿地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第七百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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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关高考!内蒙古教育厅发布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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