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警惕“借码”风险:出借收款码,钱财两空谁之过?
2026-04-22 17:25
安徽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王某在经营洗车店期间,顾客张某因业务洽谈需要,提出借用王某的支付宝收款码向陌生客户收款。出于信任,王某应允并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向张某所联系的陌生第三方出示了收款码,不料在此期间王某的账户内的976.9元被转走,事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存在主要过错:其作为借用行为的发起者和操作引导者,违反了支付宝“收款码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且未对陌生交易背景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因。
王某自身存在次要过错:作为账户持有人,其未尽到对自身财产安全的基本保障义务,轻率出借收款码,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责任划分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86.14元,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1.收款码关乎资金安全,切勿轻易出借:收款码是敏感支付工具,展示或者出借他人即等同于授权他人操作账户资金,风险极高。
2.审慎核实交易背景:即使他人以“业务需要”“临时周转”为由求助,也需核实对方身份、用途及交易对象,避免向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展示支付码。
3.自身过错不免除他人责任:若因疏忽导致财产损失,虽可过错方追责,但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4.遇诈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一旦发现资金非法转移,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监控录像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警惕“借码”风险:出借收款码,钱财两空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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