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私自出借客户车钥匙,出了事故谁来赔?

2026-04-21 20:56
云南

洗车工帮客户洗车时

将豪车出借给朋友拍照

车辆却发生事故受损

损失谁来承担

案 情 简 述

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高端品牌新车。2024年10月11日,某公司将该车送至洗车店清洗。当日,向某、张某到洗车店寻找在此处工作的好友李某玩耍,见此时洗车店内仅有李某一人,且李某是负责清洗案涉车辆的洗车工,便提出想在车内拍视频。李某遂将车钥匙交给向某。向某拍完视频后,张某也提出想在车内拍视频,从向某处取得车辆钥匙并进入车内主驾位置。之后,车辆突然启动并由张某驾驶撞向承重柱,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

经鉴定,案涉车辆贬值损失11万元,实际维修费用3.5万元。另查明,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5年1月,某公司将洗车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案 件 审 理

本案为选择之诉,某公司作为原告,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主张赔偿,也可依据车辆清洗服务合同向被告洗车店主张赔偿。因此,某公司选择仅起诉洗车店符合法律规定。车辆在某公司交给洗车店清洗期间受损,洗车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洗车店赔偿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2025年5月,洗车店将李某、向某、张某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01

洗车店作为洗车业务的经营者,因疏于管理及忽视安全注意义务,仅安排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个员工在场,导致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且进入车辆内,应承担一定责任。

02

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和启动案涉车辆,导致发生车辆被撞的单方事故,是造成车辆损害的直接原因。

03

向某将车钥匙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对损害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原因。

04

李某违反所在行业的基本职业要求,将客户车辆的钥匙外借、允许外来人员非为清洗目的进入车辆,且在出借钥匙后疏于监管,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对损害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原因。

从事故发生经过看,事发时李某、张某、向某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最终损害后果系多重因素导致,三人不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故法院判决乙洗车店承担4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向某承担2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标题:《洗车工私自出借客户车钥匙,出了事故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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