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承租不慎引火灾 房屋受损追责难

2026-04-21 20:28
内蒙古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田某某与潘某某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田某某将位于乌达区的房屋出租给潘某某,租赁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租金一千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5年4月,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屋内财产损毁。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九千余元。火灾发生后,潘某某赔偿田某某一千余元。田某某起诉潘某某请求赔偿剩余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潘某某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田某某赔偿财产损失四千余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田某某、潘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实际履行行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届满后,潘某某未将房屋交回给田某某,继续使用租赁物,田某某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及不定期租赁期间,未妥善保管租赁物,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虽抗辩火灾系田某某自身原因导致,且转租行为征得了田某某的同意,但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潘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赔偿数额,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法定救援机构,其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该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直接损失为九千余元。而田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负有持续关注的义务,且房屋租赁到期后未及时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田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潘某某承担60%的责任,田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综上,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000元,潘某某承担60%的责任应承担赔偿款5400元,同时对于潘某某前期给付的1000元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潘某某应向田某某再支付赔偿金4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周进密 安逸

排版:贺子瑄(实习)

初审:周思佳

复审:石艳

终审:田利民

原标题:《【以案释法】承租不慎引火灾 房屋受损追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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