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嫁不成,彩礼该还吗?
近日,大同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当庭履行”模式,高效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彩礼返还争议。
案情回顾
小张与女朋友小李相处不久,双方家长见面订婚,小张妈妈将20万元作为彩礼交付给小李。后续相处中,小张因双方性格不和提出分手。年后,小李主动返还18万元彩礼,剩余2万元却迟迟未付,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小张遂向大同区法院高平法庭提起诉讼。
主审法官联系到小李后,小李及其母亲来到法庭表示:“法官,我们不差这点钱,就是心里过不去。”原来,小李称二人恋爱期间有不少花销,小张经常“粘”在自己家,自己需为其提供饮食。对此,小张也十分不满:“我每次去她家都没空手,每逢生日节日也会转账‘521’‘1314’,再说我拍婚纱照也花了不少钱,这些损失又该找谁要?”
看着婚纱照里曾经甜蜜的情侣,法官先安抚双方情绪:“强扭的瓜不甜,既然无法继续相处,不如和平分手,妥善解决后续争议。”随后,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耐心调解,明确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办民间结婚仪式,按照法律规定,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而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节日小额转账、婚纱照支出等,属于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自愿支出,并非彩礼范畴,且双方均有投入,不应从彩礼中扣除。同时,法官指出,该案中彩礼并未用于婚礼筹备、物品购置等与婚姻相关的事宜,进一步明确了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律依据。
听了法官的讲解,小李的妈妈当即拿出2万元还给小张:“算了,法官说得对,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就是心里有个疙瘩,现在解开了,也就不计较了。”小张也不好意思地接过钱:“感谢法官的调解,分手了我们也能做朋友。”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官提醒广大恋爱男女及家庭:婚恋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的给付应量力而行、理性适度,应摒弃“攀比彩礼”“天价彩礼”的不良风气;若婚约解除,双方应秉持公平理性的态度,参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彩礼返还等相关事宜,避免矛盾升级。同时,要明确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日常支出,尊重法律边界,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珍惜曾经的相处情谊,共同推动婚俗文明建设。
供稿:大同区法院
原标题:《谈婚论嫁不成,彩礼该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