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有道丨 遛狗不拴绳,责任怎么担?

2026-04-20 17:54
福建

萌宠相伴,温暖日常,但养犬自由从来不是放任不管。现实生活中,不少养犬人贪图方便,心存侥幸,总觉得自家狗性情温顺就无需拴绳,一时松懈就可能导致意外发生。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遛狗不拴绳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某日晚,小静(化名)牵着自己饲养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同一时间,小飞(化名)也在小区遛自己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小飞遛狗时未牵绳。二犬相遇后,小飞的阿拉斯加犬无故扑向小静的泰迪犬撕咬,导致泰迪犬受伤,被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气胸、胸壁透创,随时有生命危险。小飞仅在事发当天赔偿27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静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飞赔偿泰迪犬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017.55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飞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体型较大的犬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飞作为饲养人,对阿拉斯加犬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其在携带犬只出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犬只致人、物损害的结果发生。小静饲养的泰迪犬系被小飞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咬伤,且事发时小静已为泰迪犬拴系牵犬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故小飞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应对小静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小静实际支出医疗费、小飞已垫付部分金额等情况,法院判决小飞赔偿小静各项损失20988.6元。双方服判息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不仅是日常陪伴的伙伴,更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但饲养宠物犬并非个人随意行为,而是伴随法定义务的民事行为,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文明养犬准则,依法履行犬只看管、约束及安全防护义务。本案中,小飞对其宠物犬未采取拴养等管控措施,也未有证据证明小静对财产损失的后果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小飞应对小静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养狗人士经常认为“我家狗很温顺不咬人”,殊不知再友善的狗,遇到应激情况也会失控,狗温顺不咬人不是免责的理由。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规范牵绳是法定“安全措施”,不规范牵绳属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治安处罚”双重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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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 罗燕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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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侯法有道丨 遛狗不拴绳,责任怎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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