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调解促共赢,实质解纷显温情——辉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工伤行政争议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中,秉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成功促成原告河南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民事交织纠纷,最终以“一揽子”方式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公司不服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该行政争议表面上是行政诉讼——公司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格认定之争”,但背后的真正矛盾焦点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若仅就行政决定本身作出裁判,李某的赔偿问题仍需另行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这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矛盾的根本化解。
调解过程:
为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院主动作为,在依法审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原告公司与第三人李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邀请被告某人社局共同参与调解工作。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原告公司与第三人李某最终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原告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第三人李某各项损失7万元,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纠纷全部得以彻底解决。
本案是辉县法院运用“行政调解+民事和解”模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生动实践。通过法院的主动调解,不仅避免了“一案结而多案生”的困境,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更让受伤职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赔偿,同时也为企业降低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关系的和谐。
该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辉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责任担当。下一步,辉县法院将继续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积极探索“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路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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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柔性调解促共赢,实质解纷显温情——辉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工伤行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