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隐形财产”养老金和公积金能否分割? 景泰县法院以案释法
离婚诉讼中的“隐形财产”
养老金和公积金能否分割?
景泰县法院以案释法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中,除了常见的房产分割问题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为我们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柏某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有正式工作,柏某则自主经商。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楼房,但随后因生育孩子、家庭经济等问题频繁发生矛盾。2024年3月,周某选择离家外居,双方正式开始分居生活。最终,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楼房判归自己所有,同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柏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对楼房的分割方案提出异议。柏某认为,楼房是以自己名义通过商业贷款购买,周某并未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协助还贷,因此不同意楼房归周某所有。此外,柏某进一步提出,要求分割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对此,周某则辩称,自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且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其个人专有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面对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激烈争议,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庭审前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从情感角度出发,劝导双方念及曾经的感情基础,理性看待婚姻的结束,避免因财产纠纷进一步激化矛盾。随后,法官重点围绕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向双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律释明。针对周某“未退休即不分割”的认识误区,法官耐心解释虽然养老金领取条件尚未成就,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相应利息,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同时,对于住房公积金,法官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实际提取还是尚在账户内,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经过多轮沟通,虽然双方因房产折价款具体数额、养老金与公积金的分割方式等细节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能成功,但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知更加清晰,为后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判决结果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以及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柏某主张分割周某名下相应期间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使用及贷款情况,判决楼房归柏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柏某负责偿还;同时,柏某需给付周某相应的财产折价款,而周某则需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向柏某给付相应的差价款。
法官提醒
结合此案的审理,承办法官就离婚时“五险一金”中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以下几点提示:
住房公积金:婚姻期间积累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否实际取出,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进行分割,通常采取账户余额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金:未退休也可主张分割已缴纳部分。即使一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实际领取养老金,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纳的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将该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缴纳时间。判断养老金或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时间节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缴纳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在离婚分割的范围之内。
理性看待财产分割,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全面了解自身及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容易忽视的“五险一金”等长期保障性待遇。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要勇于主张权利;同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也应理性接受,避免因认识误区导致不必要的诉累。
原标题:《离婚诉讼中的“隐形财产”养老金和公积金能否分割? 景泰县法院以案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