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15期总第187期)

2026-04-21 07:31
上海

学术前沿

郭松|复杂社会条件下司法运作模式的技术化转向

传统司法运作模式在嵌入总体性社会结构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随着总体性社会加速向具有多元化、风险化与数字化特征的复杂社会转型,司法运作无法满足激增的多元司法需求,并难以维持与建构社会秩序。法院通过“搭建集成式诉讼服务平台、以技术赋能甚至部分替代人力、开发智能化办案系统与平台”三重核心机制来回应社会构成方式的变化。这一改革的实质是通过技术促进司法治理效能的提升,司法运作模式也由此得到重塑。受司法场域内部分结构性要素的影响,技术赋能司法的实际成效未达到预期;司法运作的平台化与系统化转向既可能形成“技术增负感”,也存在模糊“机器司法”界限的风险。司法运作模式的变迁可以折射出中国司法治理的基本逻辑:国家基于主要社会特征的变化来推动司法运作模式的调适,从而实现司法治理效能的持续与稳定输出。(全文刊《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

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洪延青|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

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治理与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带来了隐私泄露、算法偏见和结构性风险等复杂的治理挑战。2025年公布实施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虽着重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但其监管逻辑仍过于集中于数据合规层面,未能系统性回应算法高风险及其社会影响。为全面应对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智能技术风险,有必要统筹结合“个体权利导向”与“系统风险导向”两种治理路径,厘清两种路径在监管对象与责任主体、风险介入时点、合规工具与评估指标、执法逻辑与组织架构、公众权利与救济渠道、规则适应性与动态更新机制六个维度的区分及互补关系。同时,还需围绕技术自主性、社会外部性与可解释性三个关键维度对技术风险进行精准刻画,以确保治理路径的适配性和有效性,从而为中国智能技术治理提供一套既保障个体权利,又维护系统安全的可操作治理框架。(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洁语|个人数据对价合同的法教义学构造

现有的个人数据对价论,虽然顾及了当事人约定个人数据提供义务对合同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但是受欧盟及其成员国立法发展的影响,过于强调数据交易规范与数据保护规范、合同义务与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区分,忽视了合同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动关系。从数据私法的内部体系建构来看,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处于同一位阶,自我决定与自我负责、信赖责任处于同一位阶。从个人数据合同对价法的外部体系建构来看,当事人约定的个人数据提供义务在债法义务体系中的定位,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下有所不同。但最关键的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本需同意才能处理的个人数据升格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个人数据。由此,交易法规范和保护法规范可以实现协动。(全文刊《法商研究》2026年第2期)

冯洁语,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鹏|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制度缺漏及因应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长期面临供给清单模糊、安全风险突出、流通机制不畅等问题。《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明晰公共数据“底账”,强化安全监管,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然现行登记制度仍存有缺漏亟待补足。就登记主体与客体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应推动从“权利人视角”向“数据属性视角”的转型,以数据客体为核心明确登记义务,并完善登记主体激励与责任机制。就登记机构形式审查难以防控实体风险的缺陷,可妥当利用现行规范的预留接口,将实质审查要素嵌入形式审查框架,借由市场化机制提升审查专业性。就登记效力的公益性与公信力统筹不足的局限,应明确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完善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认定机制。就安全保护义务界定模糊的问题,须明确登记机构为义务主体,其义务性质属于《数据安全法》等立法所确立的特定行为规范,而非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并结合安全保护义务对象,从防范数据污染与系统不可用风险方面细化义务内容。最后,应推进现行登记制度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制度的内部衔接,加强与非公共领域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外部协同,共同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及登记体系的构建。(全文刊《财经法学》2026年第2期)

邓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数据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徐冬根|算法参与法律规则生成的规范性危机与规制路径

算法技术对法律规则生成过程的重构,正引发规范性危机。在数字法学视角下,法律规则生成方式的数字化转型成为算法时代的必然趋势,国家中心主义立法范式由此面临算法权力的颠覆性挑战。实验法理学的实证分析表明,算法在法律规则“发现-验证-优化”的全周期中构建起动态演化的数字法秩序。算法参与法律规则生成本质上是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博弈,其规范性困境根植于算法权力与立法主权的结构性张力,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则生成算法化导致的民主赤字、技术寡头规则越界引发的主体危机及形式理性蚕食实质正义的价值侵蚀。算法正义的实现需要搭建三维协同治理框架:以程序协同为支撑,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算法规则生成协商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核心,构建算法规则生成权限的规范化约束机制;以价值校准为导向,构建算法规则生成的实质正义审查机制。由此,为算法时代法律规则生成范式转型提供理论解释与制度设计双重维度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全文刊《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4期)

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方乐坤|医疗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规则

从医疗技术进步需求、防止责任绝对化的制度效应等角度衡量,应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继续适用于医疗AI产品责任之中。应秉持优先保障安全利益、兼容发展利益、以技术进步推动实现高水平医疗安全的理念,对医疗AI场景下制造商的理性或注意义务作适度扩张设定,构建一套合理安全的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体系。鉴于医疗行业的高敏感性,应将医疗AI产品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事由设定为相对免责事由,令制造商对算法运行中的不可控环节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缺陷产品负担召回等义务。应根据医疗AI产品的危险程度弹性把握合理发展风险的判定标准。“黑箱”医疗的不可解释性不应该当然解释为合理发展风险;应倡导与促进社会安全价值观相一致的负责任的医疗技术创新,尽可能使医疗AI产品有效满足可解释性要求。(全文刊《东方法学》2026年第2期)

方乐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新规速递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模板征求意见稿

4月14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消息称,为简化《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合规流程、强化监管一致性,正式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模板并配套说明文件。该模板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可能造成高风险的情形,要求说明数据处理方式、评估必要性与适当性,并识别和降低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风险。模板通过预设字段与分步指引,帮助数据控制者形成完整、结构化评估报告,同时降低出错风险、节省时间。数据控制者仍可自主选择评估方法,但模板有助于统一实践。文件明确,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6月9日,后续欧盟各数据保护机构或将其作为统一标准模板,或作为“元模板”以确保各国模板保持一致。(EDPB)

国家数据局|《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4月15日,国家数据局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将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界定为“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能有效提升模型、智能体、智能终端等应用效能的行业数据集合”,强调其为“基础性、关键性资源”。方案提出围绕数据供给、流通、应用等关键环节,实施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项行动,构建“场景牵引数据、数据驱动模型、模型赋能应用、应用创造价值”的“数据飞轮”。目标到2028年底,形成覆盖重点领域的数据集体系,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培育创新型数据企业与专业人才,并建立标准与工具体系,推动数据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国家数据局)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科研数据处理指引并推进匿名化规则

4月16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通过《科研目的个人数据处理指南》,并设立专项团队加快匿名化指南制定,同时批准Europrivacy认证标准作为欧洲数据保护印章,其中一项可用于数据跨境传输。指南旨在“为研究人员提供更多清晰度并简化GDPR合规”,明确“科学研究”认定需考虑方法系统性、伦理标准、可验证性、独立性、研究目标及知识贡献等六项因素。文件指出,科研目的的进一步处理原则上被视为与初始目的相容,控制者可采用“广泛同意”或“动态同意”,并需设置额外保障措施。指南还明确删除权、反对权在科研场景下的适用限制,以及多主体责任划分、匿名化或假名化等技术措施要求。文件将公开征求意见至6月25日。(EDPB)

欧盟|拟推进并购规则重大改革

4月16日消息,欧盟正准备对并购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改革,拟在竞争政策中作出“数十年来最重大转变之一”。根据《金融时报》披露的草案指引,欧盟委员会在评估企业并购时,将更加重视创新、投资及内部市场韧性等因素,而不再主要以消费者影响为核心标准。改革拟扩大并购审查标准,可能使欧洲企业更易实现规模扩张。欧盟竞争事务负责人表示,新方法将鼓励“有利竞争的并购,使欧洲企业成长并加速创新”。相关改革仍在讨论中,但已引发市场关注。部分成员国担忧放宽审查可能削弱竞争并推高价格,但草案同时强调维护有效竞争仍为核心目标,并指出企业规模扩张“可能具有促进竞争的积极影响”。(CPI)

全国网安标委|《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

4月17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伦理安全理念、治理原则及应用指引,适用于开发、服务提供和使用等活动。文件指出人工智能可能带来“人类主导权弱化、社会基础秩序破坏、社会分化和歧视、个体权益侵害”等影响,提出“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共治、普惠共享”等原则,并要求在应用前评估影响、保留人类干预机制、重视隐私保护、防范偏见歧视。文件同时从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及用户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明确能力边界、建立风险处置机制、设置应急干预机制及规范信息披露等。(全国网安标委)

法律适用

北京市网信办|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

4月13日消息,北京市网信办会同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开展“清朗京华·‘未’你守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行动为期6个月,重点整治网站平台隐蔽传播低俗色情信息、传播血腥暴恐信息、宣扬不良价值观及亚文化、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诱导未成年人实施危险模仿等问题。专项行动强调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巡查处置力度并强化典型案例曝光,同时推动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等多方参与,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北京市网信办)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内商家违规提供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4月13日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OTA机票订购纠纷案,认定平台内商家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单独同意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违反“告知-同意”规则,侵害用户知情权和决定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平台经营者已履行提示义务并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信息,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及赔偿合理开支。(北京互联网法院)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通报侵害用户权益APP(SDK)

4月14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等规定,通报第二批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指出,相关APP(SDK)应立即整改,并对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护情况开展全面自评估,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自评估报告。对未按期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该行动系落实《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要求,持续整治APP侵害用户权益问题。(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浙江高院|发布数据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月14日,浙江高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其一认定AI写作工具诱导生成虚假内容,损害平台基于真实分享形成的内容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应综合考量服务性质、应用场景、诱导性及营利性判断注意义务。其二明确公开数据亦受“合理范围”限制,被告通过抓取cookie等方式绕过技术保护并销售数据,损害竞争利益与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强调“数据取用有度,权益保护有界”,细化数据获取与使用边界。(浙江高院)

山东高院|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不对用户发生约束力

4月14日消息,山东沂水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平台单方更新《用户服务协议》中管辖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并取得用户明示同意的,对消费者不发生约束力。法院指出,合同变更应遵循“要约—承诺”规则,用户沉默不能视为同意;同时,管辖条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案明确格式条款变更的效力边界。(山东高法)浙江网信办|通报数据安全执法案例4月15日消息,浙江网信部门通报网络执法情况,依法约谈账号40个、责令整改企业174家、注销网站备案44家。执法中发现某公司服务器存在弱口令漏洞,导致数据被境外窃取。该公司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及5万元罚款。(浙江网信办)

产业发展

OpenAI|发布网络安全模型GPT-5.4-Cyber

4月14日,OpenAI宣布推出专为防御性网络安全微调的模型变体GPT-5.4-Cyber,旨在帮助团队加速发现与修复软件漏洞。该模型降低了合法网安工作的“拒绝边界”,允许安全专业人员在无源码情况下进行逆向工程与恶意潜力评估。为防止恶意利用,OpenAI实施了严格的“网络受信任访问”(TAC)分级策略,目前仅对经过审查的机构和研究人员开放。此举紧随Anthropic发布网安大模型Mythos之后,标志着AI巨头在安全领域的角逐正式打响。随着AI大模型实现“分钟级”全链路渗透,传统依赖人工分析的“告警-处置”防御规则正被彻底重构。这不仅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高层及华尔街巨头的紧急关注与内部测试,更将推动全球网络安全及AI防护市场迎来爆发式的结构性增长。(财新网)

阿里巴巴|发布零门槛AI开发工具Meoo

4月15日,阿里ATH事业群发布零门槛AI开发工具Meoo(秒悟)。该工具允许用户在无编程基础的情况下,仅凭自然语言描述,最快1分钟内即可完成数据与需求分析,并自动生成前后端完整的网站或H5页面应用,同时支持在阿里云一键部署上线。技术端方面,Meoo不仅集成了Qwen3.6-Plus、Kimi K2.5等四款国内顶尖模型,还内置了数据库、存储等阿里云底层服务;其Agent框架层更支持“蜂群Agent模式”,具备多智能体并行处理、复杂任务自主拆解及代码自我修复能力。目前该工具已向公众免费开放。此次Meoo的上线是阿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及成立直管事业群ATH以来的又一核心动作,标志着阿里在历经前所未有的内部智能体应用“赛马”与高频的底层模型推新后,正致力于大幅降低AI应用开发门槛,全力冲刺智能体生态的全面爆发与商业落地。(财新网)

阿里巴巴|发布原生多模态世界模型HappyOyster

4月16日,阿里巴巴正式发布世界模型产品HappyOyster。该产品由阿里ATH创新事业部研发,基于原生多模态架构,具备多模态理解与音视频联合生成能力。区别于传统文生视频模型,HappyOyster聚焦“世界模拟器”前沿技术范式,采用长时序世界演化建模,能够主动模拟空间、物理与因果演化规律。在应用层面,该模型创新性地推出“漫游”(Wander)与“导演”(Direct)两大核心功能:漫游模式支持长达1分钟的高画质连续位移与镜头控制;导演模式则支持3分钟以上(480p/720p规格)的实时生成,并允许用户在任意时序节点通过多模态指令对剧情及角色进行动态调度与改写。HappyOyster的发布,为实时构建可交互、可保存及可二次创作的AI数字空间提供了技术支撑。该模型目前已在游戏、影视、文旅及教育等领域展现出应用潜力,旨在助力降低内容生产成本,并推动数字内容形态从单向输出向沉浸式交互转型。(凤凰网科技)

腾讯|发布开源混元3D世界模型2.0

4月16日,腾讯正式发布并开源混元3D世界模型2.0(HY-World 2.0)。该模型支持文本、图像、视频等多模态输入,具备一键生成、重建与模拟包含多元素(人、物、景)完整3D世界的能力。相较于仅能输出视频的早期模型,HY-World 2.0实现了应用层面的实质性突破,可直接生成支持物理碰撞的3DGS与Mesh混合表征资产,并支持无缝导出至Unity、Unreal Engine等主流游戏与渲染引擎以进行二次开发。在技术架构层面,该模型深度融合了端到端全景图生成、空间智能体(Agent)自动寻路算法及高强度的空间一致性记忆机制,在场景完整度与多视角一致性等指标上表现优异。此次核心技术的开源,将有效降低游戏场景构建、数字孪生及空间规划等领域的生产门槛,标志着生成式AI技术在三维空间构建领域迈出了重要的工程化落地步伐。(凤凰网科技)

国家统计局|中国日均词元调用量突破140万亿

4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6年一季度经济数据,指出我国AI商业化与规模化应用取得阶段性突破。数据显示,今年3月全国日均词元(Token)调用量突破140万亿,较2025年末大增超40%。在AI赋能下,一季度规模以上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2%,与AI直接相关的集成电路制造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增加值分别飙升49.4%和32.5%,其拉动效应正加速向上游能源与化工等基础产业延伸。一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5.0%,以AI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正日益挑起大梁,成为推动产业智能化升级、拉动宏观经济高质量开局的核心引擎。(新华网)

Anthropic|发布旗舰大模型Claude Opus 4.7

4月17日,Anthropic发布旗舰新模型Claude Opus 4.7。该模型主打提升长任务处理的严谨性与指令遵循能力,支持在输出前进行自我验证。在核心指标上,Opus 4.7的编程能力(SWE-bench Verified得分87.6%)与视觉推理能力(CharXiv得分82.1%)均较前代大幅提升,能够处理更高分辨率图像并胜任更复杂的编码工作。尽管其基础定价未变,但由于引入了新分词器并倾向于更长的高强度计算,实际Token消耗有所增加。尽管Opus 4.7表现抢眼,但Anthropic手中仍握有暂不对外公开的更强模型Claude Mythos Preview,其在编程及漏洞发现等领域的表现具有“破坏性”提升,已被证明在核心对齐测试中超越当前所有公开模型。在频繁的产品迭代与推进上市计划的背景下,Anthropic正通过产品矩阵的细分与严格的合规清场(如引入强制实名认证),加速其在AI商业化与治理体系上的全面布局。(第一财经)

往期精彩回顾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9期总第181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10期总第182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11期总第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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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13期总第185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14期总第186期)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原标题:《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15期总第1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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