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莲”连看】教辅资料“借鉴”官方教材?这家会计培训公司被判赔

2026-04-20 17:59
陕西

这个四月,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如期而至——“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题,与陕西省“你创造,我保护”的暖心承诺相遇,一场关于创新与守护的法治故事正在莲湖徐徐展开。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莲湖法院特别推出 《知产“莲”连看》 系列报道。从4月20日起,连续7天,每天一个典型案例,带您“连连看”那些发生在身边的知识产权事儿。

案情简介

某出版社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的《经济法基础》(2022年度某考试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人及维权主体。2023年,某出版社发现陕西某会计培训公司编写、销售的《2023年某考试辅导材料——经济法基础(内部课程配套资料)》大量使用其教材内容,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教材署名编著者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著作权人。原告依据《版权许可备忘录》获得了独占性授权及独立的诉权,主体适格。权利教材作为考试辅导用书,虽框架遵循考试大纲,但在对大纲知识点的具体阐释、材料选择、内容编排、逻辑结构及部分总结举例上体现了编写者的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受保护的汇编作品。被诉图书虽增加了部分内容,但核心文字表述、举例内容及内在逻辑关系与权利教材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为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独创性但包含大量公共知识、侵权行为情节,以及本案与另案属于“一次取证、分别诉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总额(含合理费用)为2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会计培训公司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考试教材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同类教辅材料侵权纠纷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本案对“附赠资料”的商业行为性质做出认定,即便未单独售卖,只要客观上促进销售,即为商业使用,这一认定拓宽了侵权认定的场景,有助于规范培训出版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一、官方教材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很多人以为,考试教材都是按大纲写的,难免相似,但相似不等于可以照搬。法律保护的不是“知识点”本身(那是公共财富),而是编写者对知识点的独特选择、组织和表达。本案中,被告辩称,教材内容都是考试大纲和公共知识,不具备独创性,不算作品。对此,法院指出,虽然教材确实要跟着大纲走,也难免用到学科通用术语、法律条文等公共知识,但编写者在对每个知识点的具体解释、举例说明、内容编排、逻辑结构上,可是下了功夫的。这些选择和组织体现了智力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不能因为用了公共知识,就把整本书的创造性劳动全盘否定。

二、判定抄袭不能只看“结构”,要“整体比对”

因为考试教材有固定大纲,教材教辅的篇章结构可能都差不多,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谁都能随便抄。正确的比对方法是:抛开公共框架,看具体内容的选择、编排和文字表达。本案中,法院把两本书放在一起逐字逐句比对后发现:被告教辅里对考点的标题设置、文字表述、举例内容,乃至内在逻辑关系,都与官方教材高度一致。虽然多了一点点“添头”,但核心部分几乎就是“复制粘贴”,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商业使用不以“单独收费”为准,商业实质说了算

很多商家以为“我不直接卖,赠送就不算侵权。”这是误解,只要赠送的行为是为了促进主营业务的销售(比如卖课送书、消费送玩偶),就构成了商业使用。法院看的是行为的商业实质,而不是有没有单独收钱。对此,法院认为,即便书是作为课程附赠资料,其未单独收取书本费用,但书的成本也已隐含在培训费用之中,客观上促进了课程的销售,应视同销售。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商业使用,不能因为“赠送”就免责。

小贴士

培训机构、教辅编写者们注意啦!

● 想编教辅? 参考考试大纲和官方教材没问题,但要自己、重新组织语言、重新举例、重新编排。不要图省事直接复制粘贴。

●想送资料? 即使是免费赠送,也要确保资料内容获得授权或是完全原创,别以为“不销售”就没事。

●一句话:先授权,后使用。 尊重别人的智力劳动,才能走得更远。

原标题:《【知产“莲”连看】教辅资料“借鉴”官方教材?这家会计培训公司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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