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粹先锋】类案法官讲坛(第五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类案法官讲坛”
专栏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法院“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能”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类案指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自2026年起,周村区法院开展“类案法官讲坛”审判业务学习交流活动,采用“资深法官主讲+集体复盘+打分评优”模式,促进审判经验传承与司法能力提升。现推出“类案法官讲坛”专栏,以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为核心,以案件阅核过程中梳理的高频问题、新型疑难问题等为重点,结合专业法官会、审委会反馈、上级法院司法巡查、评查反馈等情况,总结复杂疑难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和深入研讨,为干警充电赋能。
4月20日,周村区法院举办类案法官讲坛(第五讲),以“夫妻债务共同认定”为主题,由周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主持工作)、一级法官李莹莹授课,全院各业务部门干警参加学习。
涉及夫妻债务认定的民事纠纷呈现出“三多三难”的特点,“三多”是指:一是涉及主体多,除夫妻双方外还有各类债权人,利益格局错综复杂;二是债务类型多,从日常消费借贷、生产经营融资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呈现形态五花八门;三是举证争议多,款项流向、合意形成等核心事实常常真伪不明。“三难”是指法官在审理中也面临着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利益平衡难的三重挑战。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沿革与价值博弈
一
《婚姻法》时代:靠“共同生活”的标准单一进行判断(1950-2003)
1.1950 年《婚姻法》(1950-1980 年)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此法条的立法逻辑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承担,以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为唯一标准。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反映当时女性经济地位较弱的时代背景。
2.1980 年《婚姻法》(1980-2001 年)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此法条同 1950 年版,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则共同偿还,仍以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为唯一认定标准,但是当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协议清偿,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3.2001 年《婚姻法》(2001-2003 年)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法条的立法逻辑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则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为唯一认定标准,“以共同财产偿还” 改为“应当共同偿还”,双方均有清偿义务,在对外关系上,夫妻双方均有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清偿义务的责任,即“共同偿还”。
二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向债权人保护的急转弯(2004-2017)
《婚姻法解释(二)》(2004-2017年)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核心逻辑:时间推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例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知情。实践问题:例外情形极为罕见, 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未举债配偶利益的情形。
三
从司法解释到《民法典》的最终定音(2017-2020)
1.《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确立了全新的认定规则,确立了“共债共签”与“家事代理”两大核心理念,将举证责任的天平从债权人一端大幅向未举债配偶倾斜。
2.《民法典》(2018 年至今)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法条优先保护婚姻家庭弱势一方财产安宁,平衡债权人利益。
规范解读——《民法典》第1064条
一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1.两种情形:一是事先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先共同签字确认所负债务,双方以债务人身份共同签署,二是事后追认:明示(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确认等形式)、默示(设立抵押、收款、还款等积极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综合认定。
2.法律意义:一是符合民法原则,符合意思自治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二是保护配偶知情权,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三是减少纠纷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
3.典型案例: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到期后二人未还款。裁判理由: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其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二
基于家事代理权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1.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及认定标准:按照通常理解,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抚养、老人赡养扶助、医疗保健支出等,需要法官基于家庭实际情况、家庭成员构成、债务金额与用途、地域差异等在办案中进行综合判断。
三
超出日常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审查要点:一是家庭共同生活(如日常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二是家庭共同消费(如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三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大型家电等)、四是家庭成员受益(受益人是否为家庭成员,是否为家庭带来实际利益)。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一是共同经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决策、是否共同签署经营合同)、二是共享收益(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共同管理(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管理经营事物、是否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四是共担风险(经营债务、风险是否由家庭共同承担、是否以家庭财产担保)。
举证责任分配
一
共债共签与日常家事债务的举证规则
1. 共同意思表示型债务: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主张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应提供相应证据,举证不能的,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日常家事范围内债务:推定成立,配偶反证。此类债务适用推定规则——债权人仅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未举债配偶,由其提供家庭收入情况、消费水平等证据,证明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二
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债务的举证规则
债权人负有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债务人抗辩,未举债配偶可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
三
举证责任分配的审判方法论
法官在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举证责任归属,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各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二是合理运用举证转移,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动态调整举证要求;三是适度强化职权探知,在当事人举证能力明显失衡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出具调查令,努力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前沿:典型疑难问题的裁判思路
一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认定规则
一般原则:个人侵权认定为个人债务。侵权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例外规则:共同经营侵权:侵权行为发生在共同经营活动中;家庭共同收益:侵权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关键在于审查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收益归属。
二
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
一般原则: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分居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例外规则: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
三
走账认定问题
应当突破形式限制,通过资金资金流转路径探究配偶的真实意思与款项用途,审理思路:依过申请或职权法院出具调查令或调查取证,调取配偶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的银行流水,审查该账户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如超市购物、网上消费、特定关系转账等)。若配偶明知账户被用于走账,仍将账户内资金用于家庭消费,造成款项混同的,可认定存在“共债合意”,该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总结与实务参考
1.树立层次递进的审理思维:第一层次:审查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共签或事后追认)。若有,直接认定为共债。第二层次:审查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若属之,推定共债,由配偶方举证。第三层次:审查超出日常所需的大额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由债权人举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2.强化“穿透式审查”,警惕形式与实质的背离:审判中注意做到一个强化,三个穿透:强化职权探知,穿透工商登记,穿透银行流水,穿透协议文本,综合判定案件事实,警惕形式证据与实质事实的背离。
3.坚持“价值平衡”的裁判理念: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本质是配偶财产安宁与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冲突,在具体裁判中应当做到三个充分:充分认识《民法典》第1064条的价值立场,充分关注实质公平,充分注重裁判文书说理。相信通过规范审查、穿透事实、衡平价值三个维度的综合把握,定能在类案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丨王瑛珞 校对丨刘晓慧
编审丨付翠翠 审定丨马香军
原标题:《【法粹先锋】类案法官讲坛(第五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