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沙龙综述 | 美以伊冲突对国际航运的影响与法律挑战
主旨讲座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立新以“美以伊冲突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履行的影响”为题作主旨讲座,系统剖析了霍尔木兹海峡的地缘政治冲突对各类航运合同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在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影响方面,讲座分别从中国法和英国法视角分析了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在中国法下,尽管海商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可解除合同,但鉴于航运企业实际上仍可通过绕行好望角或多式联运等替代路线完成运输,该冲突是否构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会存在一定争议。在英国法下,主张“合同受阻”的门槛更为严格,法院通常认为航程延长或费用增加(如苏伊士运河危机案件)并未根本改变合同的商业性质,除非合同限定的唯一目的港被完全封锁且无替代航线。此外,在战争风险下,承运人有权依据海商法或提单条款将货物卸载于临近安全港口,且为躲避战争风险而绕航被视为合理绕航,承运人可依法免除因此导致的货损或迟延交付责任。
在对航次租船合同履行的影响方面,实务中航次租船合同纠纷高度依赖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广泛使用的BIMCO VOYWAR条款赋予了船东在合理判断面临战争风险时,拒绝前往危险区域、要求承租人另行指定安全港口,或改变航线并向承租人收取额外费用的权利。在合同解除方面,若并入了BIMCO Force Majeure 2022条款,船东或承租人可在特定条件下通知解约;对于驶往波斯湾的单一航次,若因唯一目的地被封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较容易被认定为合同受阻。此外,对于装卸时间与滞期费,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战争免责或中断条款,否则依据“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规则,因战争导致的延误时间通常仍计入滞期费,时间损失由承租人买单。
在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的影响方面,CONWARTIME及NYPE93等战争条款同样赋予了船东拒绝驶往战争风险区域的权利。在此类合同中,承租人负有保证所指定港口在自然和政治上均属安全的绝对义务;首要义务是在下达指令时保证港口安全,若随后因不可预见的战争爆发变得不安全,这通常被视为“异常事件”,承租人在来不及另行指定时可不被认定为违约。在停租问题上,标准停租条款通常仅涵盖船舶或船员本身的缺陷,美以伊冲突等外部事件一般不构成停租事由,承租人需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为进入风险水域而向保险人加保的特别战争险保费,按通行标准条款也明确由承租人负担。
总体而言,美以伊冲突不仅导致航运运营成本和保险费用大幅飙升,也对合同的顺畅履约提出了严峻挑战。在处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时,应依据适用的准据法来判断能否解除合同及承担权利义务;在处理租船合同纠纷时,合同条款优先于法律规定,应优先审查合同本身是否对战争风险、替代港口、绕航、费用承担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圆桌交流
宁波航运交易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志德用翔实的数据分析了美以伊冲突对集装箱与油轮运输市场的传导效应。冲突导致中东集装箱航线大面积绕航,运输时效大幅延长、运费及各类附加费飙升,外贸出口面临物流受阻与库存积压。同时,波斯湾能源运输停滞不仅推高了油价,叠加油轮租金上涨传导,也引发全球原油、LNG及化工产品价格暴涨,对我省大型油化企业的供应链与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在国际供应链频繁被关税贸易战、地缘政治等因素扰动的情况下,国际多式联运成为畅通贸易路径和提升供应链韧性的必然选择,业界应密切关注新通过的《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早日推动公约赋予多式联运单据的物权和融资属性落地。针对美伊冲突、红海危机等地缘冲突带来的运费波动风险,推进航运金融衍生品上市,增加避险工具。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理赔经理郑宇辉的发言围绕美以伊冲突背景下国际海运的保险覆盖与法律挑战展开。他指出,常规的船舶战争险存在四大局限:存在除外区域、仅承保船舶本身而不含第三者责任、赔偿数额受限于保险价值上限,以及限于和平时期的战争风险。针对常规战争险在覆盖面上的局限性,业界发展形成了相应的组合保障体系。船东可以通过加保特战险来解决地域除外问题,加保保赔战争险以覆盖第三者责任,并购买超额战争保赔保险来突破保额上限。对于极端战争风险,则可能需要依赖政府介入的专门保障机制。在法律实务层面,冲突引发了船东对提单与租约的法律适用、异地卸货及后续货物处置等诸多问题的担忧。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客服部总经理甄源泽的发言深入探讨了局部冲突对航运与保险市场的多维冲击及应对策略。冲突导致中东航线受阻,航运企业面临运力受限且成本飙升的困境。对此,战争险市场迅速做出应激调整,保险人需要实时评估风险并调整费率水平,且可能随时根据局势变化撤销保险或修改保险条件。对于高风险区域的承保模式严格遵循“一事一议”,为每一个航程单独询价、单独报价。在进出口货运险方面,因冲突改道引发的滞期等纯经济损失通常不属于传统货险保障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加保或触发“封锁与受困条款”,可为法定推定全损及相关费用提供理赔依据。发言强调了强化国家级再保险体系建设的迫切性与战略意义。美以伊冲突期间国际保赔机构集体撤保,根本原因在于再保险公司收紧承保意愿,导致直保公司面临巨大风险敞口。为充分有效地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必须提升中国航运相关保险的产品设计和供给能力,尤其是承保战争责任的能力。同时,推动我国保险规则与国际接轨,发挥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作用,大力强化再保险的国家队建设,确保在极端情况下我国海外利益仍有“最后保险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卜海英从大宗商贸贸易视角剖析了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下的涉外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在逆全球化抬头、资源争夺加剧及全球供应链重塑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既迎来了规则重塑和提升谈判地位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地缘冲突导致大宗商品价格暴涨,部分企业滥用不可抗力恶意违约或规避价格波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风险预见难、规则看不懂以及纠纷化解难的痛点,导致在面对争议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应加快建设国家级、全社会共享的外国法律查明平台,建立覆盖重点国别与行业的经营合规指南,在防范制裁风险的同时避免过度合规,健全与航运实力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培育具备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
原标题:《涉外法治沙龙综述 | 美以伊冲突对国际航运的影响与法律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