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屏跑腿|住户公共楼梯间安装3个监控引纠纷,律师建议→

4月16日,昆明市五华区安全新村某单元楼内住户张先生向开屏新闻反映,该单元501室业主突然在楼梯间、转角等公共区域安装3个监控摄像头,因镜头直抵邻居家门、覆盖公共通道,引发同单元住户强烈不满。记者走访发现,目前,物业、建设路社区等已介入协调,等待多方协商化解矛盾。
起因:儿子安装摄像头监控妈妈行动
据从业主、物业方及社区了解到的情况,501室为独居老人居住,其儿子在外出差,计划“五一”假期返回。安装监控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应对邻居长期反映的老人噪音扰民问题,便于取证核实;二是远程看护母亲,保障老人人身安全。
对此,邻居反映,监控安装位置明显不当:3个摄像头分别安装在楼梯间、楼道转角等公共区域,其中一个斜向正对4楼住户门口,可清晰拍摄到邻居进出家门、楼道等公共区域,甚至能窥探室内情况,超出合理安防范围。
邻居:隐私被窥,生活受扰
16日,记者走访看到,从4楼向上,在4楼和5楼的楼梯间,以及5楼和6楼楼梯间分别安装了3个摄像头,其中一个监控头对向4楼住户房门。
邻居告诉记者:“隐私被窥,生活受扰。天热了,我们在家里穿得比较简单,进出家门都被拍到了,隐私难以保障。”
作为直接受影响一方,4楼住户表示,3个监控中的一个直对他们家门,夏天穿着清凉,出门极不方便,隐私毫无保障。而且,安装监控前未与任何邻居沟通,施工选在13点午休时间,严重影响正常休息。
4楼住户称,由于房屋隔音较差,5楼住户老人长期早起吵闹、穿高跟鞋走动、砸东西,每天清晨6点半就制造噪音,严重影响楼上楼下生活。4楼、6楼、7楼的住户为此和5楼住户产生过口角纠纷。此次安装监控后,他们曾与5楼住户的儿子进行联系,得到的解释是安装监控是为了了解其母亲是否存在噪音扰民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看护其母亲。“本来这些理由都无可厚非,但安装监控前,根本没和任何邻居打招呼,监控头还对着邻居家门,这是大家难以接受的。”
对于上述住户的诉求,记者也通过电话联系了5楼住户的儿子,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即挂断电话。
多方协调,“五一”假期后集中协商
针对安全新村这起监控纠纷,建设路社区与物业已于16日与4、6、7楼受影响住户沟通说明情况,现场核查监控安装情况。
物业方表示,该小区为员工住宿小区,保持和谐非常重要。物业无权私自拆除业主私人监控,仅负责搭建沟通平台、协助调解;若后续考虑统一加装公共监控,需全体业主协商同意,目前暂不推进。
建设路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以“心平气和、多方满意”为目标,先立足社区与专业人士的指导制定处理方案,物业、社区、住户在方案框架内配合执行;目前需等5楼住户儿子“五一”假期出差归来再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社区将联合相关方提供免费律师咨询,对监控是否侵权、公共空间使用边界等问题给出专业法律意见,进一步推动问题解决。
律师:共有区域私装监控需经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安全新村楼道私装监控引发的纠纷,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义结合现行《民法典》《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结合具体法条给出如下看法:
· 首先,501室住户私装监控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依据《民法典》第271条、第278条规定,楼道、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区域,个人私装监控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该业主未履行任何协商、告知程序,程序违法;同时,《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监控镜头直对邻居家门,可窥探住户私密信息,可能侵犯邻居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其行为亦违反该规定。
· 其次,个人安全诉求需以合法为前提。501室业主看护老人、取证噪音的诉求合理,但不应侵犯他人权益。合法看护可选择室内监控等方式,私自装公共监控取证不仅违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相关证据也可能因非法获取不被司法采信。
· 最后,律师建议,相关业主应拆除或调整监控,避开邻居私密区域;双方可在社区、物业协调下化解纠纷,协商不成时,受影响邻居可依据《民法典》第233条、第1165条规定,通过报警、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同时,小区可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通过业主共同决议,统一规划公共监控,兼顾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
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摄影报道
一审 资渔
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