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律师说法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人肉、传谣,跨过这条线就是犯罪!
随着社交平台、短视频和微信群的普及,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主阵地。然而,网络诽谤、造谣传谣、恶意P图、人肉搜索等乱象也频繁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污染网络生态。更值得警惕的是,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已不再是简单的道德失范或民事侵权,而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法律的严惩。受害者完全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控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让每一个躲在屏幕后的“键盘侠”都无法逍遥法外。
【12348律师说法】
问:网上被人造谣、辱骂、恶意抹黑,对方只发了几条,算不算犯罪?
答:不一定,应视情节综合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实施诽谤行为的,应当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问:被“人肉搜索”,泄露手机号、住址、家人信息,对方犯法吗?
答:被“人肉搜索”导致手机号、住址、家人信息泄露,对方的行为通常构成违法,具体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获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若行为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以拘留(5日以下或5-10日)或罚款(1000元以下),具体视情节轻重而定。
刑事责任。若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包括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如普通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持续滋扰等严重后果,或组织、煽动他人实施人肉搜索等情形。
问:在群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会坐牢吗?
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问:被网络诽谤,想追究刑事责任,要怎么走程序?
答:网络诽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自行收集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348律师建议】
1.遭遇网络造谣、诽谤、泄露隐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截图、录屏、保存发布者主页、链接、转发量、浏览量;及时投诉举报平台删除侵权内容;情节严重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绝不纵容网络暴力与违法犯罪。
2.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暖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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