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篡改证据?法院:严惩不贷!
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是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审理的前提,试图伪造、篡改证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及代理人一定不要心存侥幸,试图伪造、篡改证据、挑战法律权威,必须时刻秉持诚信,实事求是,敬畏法律。伪造、篡改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将会面临被罚款、拘留,甚至获刑。
近日,钦州中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发现郭某存在篡改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交易记录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情回顾
郭某因与谢某之间存在情感及债务纠纷,2021年,郭某妻子小芳作为原告,郭某作为第三人,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起诉谢某,要求谢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郭某将其与谢某之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作为案件证据,提交到法院。郭某提交的交易明细看似“铁证如山”,然而,经逐一核对交易流水信息后,发现郭某主张的部分转账无法与谢某的收款记录相互对应。经调查,郭某最终承认其篡改了36笔交易明细,虚构了其向谢某转账金额合计124500元。
经审查认定,郭某在诉讼中篡改关键证据,虚构部分事实,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钦州中院对案件再审后依法对郭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予以严肃惩戒。郭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其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当场向法庭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诉讼当事人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庭,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信,如实陈述、依法举证。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混淆视听、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反而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守住诚信红线,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丨陈思
编辑丨何燮
校对丨吴永高
初审丨欧阳效锦
二审丨黄富丽
三审丨方辉
原标题:《伪造、篡改证据?法院:严惩不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