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再售假烟,庭审现场变“警示课堂”——莲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刑满释放后仍不收手,继续从多人处购买假烟转售牟利……” 4月15日下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殷某某、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曾因卖假烟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继续从事假烟销售活动,而被告人贺某某正是殷某某的上游供货商之一。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殷某某先后通过多种渠道从郭某某、沈某某、贺某某等人处购买假烟,转手销售牟利。
短短10个月内,殷某某两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共29个品牌、1000余条。经审计,殷某某通过本人及其母亲等人的账户,向各上线转账购买假烟共计3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就指控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面对铁证,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莲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莲湖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区烟草局、北院门街道办事处及商户代表等旁听了庭审。一位旁听的代表感慨道:“以前还不知道销售假烟的严重后果,以后进货绝对要守好红线,一定走官方正规渠道”。
该案将择期宣判。
此次公开庭审,是莲湖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生动体现。下一步,莲湖法院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联动协作,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官提醒
经营者:两个“绝对不能碰”
无证售烟绝对不能碰: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线上线下销售正品香烟,即构成行政违法,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知假售假绝对不能碰: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即触犯刑法。即便未被查实销售金额,查获假烟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同样可定罪。
消费者:两个“千万别信”
“低价高仿=捡漏”千万别信:假烟多使用霉变烟叶、工业香精,甚至添加滑石粉增重。焦油、尼古丁含量严重超标,长期吸食增加肺癌、冠心病等风险,堪称“慢性毒药”。
“网购私聊=便捷划算”千万别信:不法分子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引流,私下交易、无凭证发货。一旦发现是假烟,买家往往被拉黑,维权无门。
正确做法:
认准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店铺购买;
查看烟盒防伪喷码,拨打烟草公司客服电话验证;
发现假烟销售线索,立即拨打 12313 烟草市场监管热线或 110 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刑满释放再售假烟,庭审现场变“警示课堂”——莲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