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派送的“最后一百米”,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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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早已成为我们日常消费的“标配”。从下单那一刻起,一份期待就跟着包裹一起上路。而快递服务的“最后一百米”,本该是消费体验的圆满收尾,却常常变成消费纠纷的“重灾区”:没收到货却显示“已签收”、备注“本人签收”却被放置门口、约定改期派送却直接被退回……今天,京小槌带您一起拆解快递末端投递的法律知识,教您守住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300元的商品,由某快递公司运输。几天后,小王发现物流状态已更新为“家门口”签收,平台也自动确认收货,然而小王却始终没有收到该快递。次月,小王又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仍由某快递公司运输。快递员派送时电话联系小王,小王表示自己不在家,希望能够延后派送。不料快递员未再次派送,直接将快件退回商家,现在小王既未收货、也未向商家申请退款。
小王一气之下,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快递公司及经营快递网点的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两件商品损失800元及因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损失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小王是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买受人、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并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小王无权基于运输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结合小王在本案中的诉求及主张,本案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庭审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小王同意本院对本案案由依法予以调整。
其次,关于案涉两个订单的责任认定问题。就第一个的订单而言,该订单已显示签收,因此该网络购物合同已经完成交易,相应物品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小王,小王作为物品的所有权人,对于货物被代为签收后产生的丢失、损毁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甲公司作为实际对案涉货物进行投递的主体,未经小王允许,由“家门口”代为签收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直接侵害了小王的财产权益,应当赔偿小王的损失。而某快递公司与甲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主体,对小王并不负有直接的赔偿责任。
就第二个订单而言,该订单所涉货物已经被退回商家,因此该网络购物合同并未完成交易,小王尚未取得相应物品的所有权,其直接向甲公司及某快递公司主张赔偿缺乏依据。同时,因相应的网络购物合同并未完成交易,且货物已经被退回商家,就该货物款项的退还问题,小王可以基于网络购物合同与相关经营主体另行解决。
最后,关于应当赔偿的金额。如前所述,甲公司对第一个订单的不当投递行为侵害了小王的财产权益,小王主张甲公司赔偿该订单金额3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王主张的其他损失,考虑到小王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甲公司存在一定侵权行为所致,故本院酌定甲公司向小王赔偿100元作为合理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第一个订单的商品金额300元,同时赔偿小王其他损失100元,驳回了小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京小槌释法
一、网购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网购中存在两层核心法律关系:
一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消费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消费者支付货款,商家负有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和质量交付商品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12条、第604条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之前,货物毁损、灭失、未送达等风险均由商家承担,消费者未收到货,有权直接要求商家补发、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这是消费行为的辅助法律关系。商家为履行对消费者的交付义务,委托快递公司完成商品的运输与派送,快递公司负有将商品安全、准确送达消费者的合同义务。基于合同相对性,消费者仅为收货人,而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依据运输合同向快递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但当商品已经完成签收,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至消费者后,若因快递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物品毁损、灭失,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直接以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运输快递的责任主体主张损害赔偿。
二、如何界定末端派送的妥投义务?
快递“最后一百米”的核心,就是末端派送的妥投义务。这不仅是行业服务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妥投”,并非物流系统里简单标记“已签收”,而是要求快递公司及末端网点按照约定地址,将快件完整、安全、有效地交付给收件人本人或其明确指定的代收人。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快递公司及末端网点的妥投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1.按址投递:应当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不得随意变更投递地点;
2.禁止擅自代签:未经收件人明确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放置在快递柜、驿站、门卫、家门口等非指定地点,更不得私自代为签收;
3.合理派送义务:收件人提出合理改派、延后派送要求时,派送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正当理由仅派送一次即随意退回、拒派;
4.验收告知义务:交付快件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核对快件完好。
实践中,很多派送人员认为“放入驿站即算妥投”“系统签收即为完成义务”,这可能并不符合法律上的妥投标准。一旦因违规投递、不当签收导致快件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及末端网点不能以“已录入系统”为由免责,仍需承担相应违约或侵权责任。
京小槌提示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应及时关注物流信息,收货时认真核对并妥善签收。如遇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好证据并依法维权。货物未签收时可先向商家主张,货物显示签收但未实际收到的,可向快递企业追责。
物流企业应规范末端配送服务,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投递服务质量;快递员应严格履行妥投义务,做到按址投递、本人签收,严禁擅自代投、随意拒收或退回快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12条第一款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1165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第26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28条: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原标题:《快递派送的“最后一百米”,责任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