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首提“生态环境检察”,这些履职重点请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通知,对检察机关学习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作出部署。
4月16日,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扩大)集体专题学习生态环境法典,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薇作辅导报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上来,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4月16日,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扩大)集体专题学习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不少条文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首次在立法上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赋予检察机关重要职责使命。如何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
应勇检察长要求:“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工作。”记者注意到,这些要求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条文规定相契合——
对于惩治刑事犯罪,应勇检察长强调,要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聚焦违反各类污染防治规定和生态保护规定的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惩治力度。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纠正民事侵权,应勇检察长强调,加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做好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支持起诉工作。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应勇检察长强调,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等的法律监督,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明确,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对于解决公益损害,应勇检察长强调,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配合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编辑 | 张子欣
校对 | 龚子芸
策划 | 郭 佳
原标题:《立法首提“生态环境检察”,这些履职重点请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