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 预防为主原则的规范内涵与司法适用
2026-04-16 16:32
内蒙古
作者简介: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生态环境法典》第6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生态环境法治从损害救济向风险预防的范式转型。在司法实践中,预防为主原则的适用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理念。预防为主不等于“预防一切”。预防原则的适用需要以科学评估为基础,针对具有现实可能性和严重危害性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举例而言,对于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第二,预防为主与系统治理的关系。预防为主原则不是孤立适用,而是与系统治理原则相互配合,对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生态环境法典》第35条规定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即要求人民法院在适用预防原则时,应当超越单一生态环境要素,从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角度评估风险。
第三,预防为主与损害担责的关系。预防为主原则的适用,不能免除损害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仍然应当依据损害担责原则追究法律责任。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
原标题:《《生态环境法典》| 预防为主原则的规范内涵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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