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故事 | 举证有责裁判有据,司法守护弱势权益

2026-04-16 18:49
江苏

事故责任不明≠赔偿责任不明。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周某某专程送来“公正廉明 执法如山”锦旗致谢。

明晰规则,精准裁判

破解责任认定难题

2024年7月,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裴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构成十级残疾,车辆同时受损。因事发路段监控受气象、距离等因素影响未能清晰记录事故经过,且无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周某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裴某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事故责任划分成为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亦主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仅同意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因裴某某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方周某某存在过错,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现场图,询问笔录等,查明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该案中,机动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全额赔偿周某某剩余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按期全额履行赔付义务,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释法明理,倾斜保护

彰显司法为民温度

“经调查,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机动车方需对非机动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其举证不能,需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表示,在审理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充分考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风险差异与举证能力差异,依法对弱势交通参与者予以倾斜保护。

当事人周某某感慨道:“原本担心事故没有明确责任认定,我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是法院用依法公正的判决,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与力量。”一面锦旗,承载着群众的认可与信任,更彰显着司法守护民生、捍卫公平的责任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锦旗故事 | 举证有责裁判有据,司法守护弱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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