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法说法】父债子还,可行吗?

2026-04-16 17:29
河南

父债子还

天经地义

这句流传千年的老话

很多人信以为真

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

这句话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父母欠下的债

子女真的必须替他们还吗

今天

我们就从法律角度

把这笔“旧账”理清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例一

案件详情

被告王小花(化名)的父亲王三(化名)生前因生活开支需要,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原告某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小花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

王小花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庭审时,原告提供了王三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还陈述王三生前系某中学教师,应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形,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庭审后,该院依原告申请,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了王三的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王小花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合计达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王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该款系其死亡时留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王小花陈述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属实,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小花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王小花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案例二

案件详情

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计109000元,约定月息两分。郭某发偿还23040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郭某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郭某发未主动履行,郭某朵于2012年4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郭某发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无所获后,又到其所在村委会调查走访,经走访了解,郭某发因生意亏损,已负债累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院反映郭某发已去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含门面),该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承办法官知晓该线索后,遂向郭某发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房产继承人的情况后,立即与该房产继承人即郭某发之子郭某龙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已继承该房产并告知其法律义务,即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郭某龙:“父亲欠的钱与我无关,我不能配合执行。”

承办法官告知郭某龙,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如再不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郭某龙被法律震慑,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在承办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下,郭某朵与郭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郭某龙向郭某朵一次性支付68000元了结本案。

案例三

案件详情

陈某自2009年起在沈女士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等,截至2023年5月累计欠款23124元并出具欠条。两个月后陈某病故,沈女士要求其子小陈“父债子还”,小陈质疑欠条真实性;沈女士又找到陈某前妻胡某,胡某称2008年已离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多次交涉无果后,沈女士于2024年7月起诉小陈和胡某。

法院审理

欠条真实有效,陈某欠款事实成立。陈某去世后,其遗产(如房产)由小陈继承,且遗产数额高于欠款,小陈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父亲生前债务。胡某与陈某早已离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小陈偿付23124元,驳回对胡某的诉求。小陈认可判决并已还清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普法

编辑:马晓颖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李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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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清法说法】父债子还,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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