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洗车工出借客户车钥匙后车辆发生事故受损怎么赔?
洗车工出借客户车钥匙后车辆发生事故受损
法院:车辆所有人可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梁心慈 作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洗车店洗车工出借客户豪车钥匙导致的系列财产纠纷案。
2024年9月30日,甲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新车。2024年10月11日,甲公司将该车送至乙洗车店清洗。当日,向某、张某到乙洗车店寻找在此处工作的好友李某玩耍,见此时洗车店内仅有李某一人,且李某是负责清洗案涉保时捷车辆的洗车工,便提出想在车内拍视频。李某遂将车钥匙交给向某。向某拍完视频后,张某也提出想在车内拍视频,从向某处取得车辆钥匙并进入车内主驾位置。之后,车辆突然启动并由张某驾驶撞向承重柱,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案涉车辆贬值损失11万元,实际维修费用3.5万元。另查明,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5年1月,甲公司将乙洗车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选择之诉,原告甲公司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主张赔偿,也可依据车辆清洗服务合同向被告乙洗车店主张赔偿,其选择仅起诉乙洗车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车辆在交给乙洗车店清洗期间受损,乙洗车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乙洗车店赔偿甲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2025年5月,乙洗车店将李某、向某、张某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洗车店作为洗车业务的经营者,因疏于管理及忽视安全注意义务,仅安排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个员工在场,导致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且进入车辆内,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和启动案涉车辆,导致发生车辆被撞的单方事故,是造成车辆损害的直接原因。向某将车钥匙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对损害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原因。李某违反所在行业的基本职业要求,将客户车辆的钥匙外借、允许外来人员非为清洗目的进入车辆,且在出借钥匙后疏于监管,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对损害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原因。从事故发生经过看,事发时李某、张某、向某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最终损害后果系多重因素导致,三人不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故法院判决乙洗车店承担4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向某承担2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内容系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与乙洗车店成立车辆清洗服务合同,乙洗车店未能妥善保管甲公司车辆,导致其员工李某擅自将钥匙交予外人,最终车辆受损。乙洗车店违反了合同中妥善保管标的物的附随义务或主给付义务,同时也侵害了甲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故甲公司对乙洗车店同时存在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构成请求权竞合。甲公司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起诉,也可以以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同时起诉张某、向某、李某、乙洗车店。
原标题:《【以案释法】洗车工出借客户车钥匙后车辆发生事故受损怎么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