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交通事故”引恐慌,别当谣言 “制造机”!

2026-04-16 15:58
河南

近日,某县一居民因在网络平台编造散布交通事故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事件回顾

2026年3月29日,某县居民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一段交通事故视频,并配以“又有一个老年人被车撞死了”等不实配音内容。该信息迅速传播,引发网民关注。

? 官方核查

经某县公安局与县委网信办联合调查核实,该起交通事故实际仅造成一人受伤,并无人员死亡,网传相关信息不实。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传唤到案。经询问,张某某对其为博取眼球,虚构事实并发布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请广大网民

理性参与互联网活动

不造谣,不信谣

自觉做到

文明上网、依法上网

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

避免因轻信或不负责任的传播

而成为谣言的帮凶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网络综合

END

上海滩的黄金骗局

往期回顾

1

“飙车炸街”整治,严查!

2

“我只是送钱的,其他都不知道……”

3

『豫筑平安』┃桐柏公安:警徽映照苍鹰归 青山不负守护情

4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

原标题:《虚构“交通事故”引恐慌,别当谣言 “制造机”!》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