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碰撞≠无责任,交通事故中“无碰撞”也有可能担责!
无碰撞≠无责任
以案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一定是双方车辆发生了直接碰撞。然而,即便双方没有发生任何物理接触,也有可能产生交通事故责任,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一次任意的变道、一束刺眼的远光灯、一次肆意的违停……这些看似“无关”的行为,却可能瞬间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无接触”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法律究竟如何界定这类事故的责任?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小文驾驶两轮电动车正常行驶,小波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突然掉头,小文为避免碰撞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摔倒受伤及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机动车掉头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文无责任。事后,小文向小波索赔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小波以 “双方未发生物理碰撞” 为由拒绝赔偿,遂小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过组织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小波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认定书,故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同时,小文提交的医疗费用凭证、电动车维修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其损失主张合法有据。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小波赔偿小文医疗费、车辆维修费。
法官说法
立案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李琼
无碰撞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虽然没有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直接物理接触,但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措施,从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此类案件的核心认定逻辑,在于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而非以是否发生物理碰撞为责任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主要依托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非依赖碰撞痕迹等直接证据。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必须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温馨提醒
城中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实施掉头、变道等行为时,应当充分注意观察,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而不是简单地拒绝认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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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立案庭 李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无碰撞≠无责任,交通事故中“无碰撞”也有可能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