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车主在限额内赔付后能否向实际用车人追偿?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路,发生事故后车主在限额内进行赔付,事后能否向实际用车人追偿?近日,鹿邑法院试量法庭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时,明确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因未投保产生的限额内赔偿款,车主无权向实际用车人追偿。
基本案情
王某将其名下车辆交由张某使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处于脱险状态。2024年8月,张某驾驶该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25年4月,李某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18000元,李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后王某以自身垫付的18000元赔偿款应由实际用车人张某承担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是基于法定投保义务,而非侵权过错。且法律只规定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王某作为车主和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且未举证证明已告知张某车辆未投保,张某对事故亦无酒驾、无证驾驶等重大过错。王某支付的18000元未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法律未赋予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有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投保义务人仅可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8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该责任系其违反法定义务所致,并非替代张某承担责任,不能转嫁给张某。
终审| 田振兴
原标题:《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车主在限额内赔付后能否向实际用车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