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026-04-15 11:38
广东

退休人员再就业

在上班途中意外受伤

工伤权益如何保障?

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谢某入职某公司时

已逾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某日谢某上班途中

遭遇交通事故(谢某无责)

其被认定为工伤

伤残等级评定为柒级

谢某受伤后未再回某公司工作

因某公司拒绝赔偿相关费用

谢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并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谢某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

其与某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

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需以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

因谢某与某公司构成劳务关系

而非劳动关系

故对其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某公司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给谢某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变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情况日益多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为超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筑起了权益保障屏障。此外,根据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规定,对于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学生、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用工单位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时,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同时完善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责任、工伤处理等,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提醒,避免法律风险。超龄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若发生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文字丨张耀丹

编辑丨陈丝影

校对丨叶光遍

审核丨何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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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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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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