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以调解促和谐,情理兼顾化解物业费纠纷

2026-04-14 23:00
山东

槐法案例【2026】131

“对商户来说,遵守契约是应尽义务;对物业公司来讲,提升服务是经营之本,希望双方能坦诚沟通,把问题真正解决。” 法官的多轮劝解,让因物业费僵持不下的租赁双方放下对立情绪,握手言和,既守护了契约诚信,也提醒物业服务提质升级。

202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商铺,租赁期限5年,同时明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甲公司因经营调整提前退租,3年来,累计拖欠乙公司物业费4万余元。乙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4万余元费用。

案件受理后,张勃法官第一时间深入梳理案情,找准双方争议的核心症结。不同于单纯的费用拖欠纠纷,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物业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诸多短板,不应当收取全额物业费;乙公司则反驳称,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甲公司拖欠费用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约定。

为尽快化解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经营损耗,兼顾法理与情理,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正式启动调解程序,采取“背靠背”沟通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耐心疏导。在与甲公司沟通时,法官首先向其释明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你们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按时支付物业费是你们的合同义务,即便对物业服务有异议,也不能直接拒绝支付费用,这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认真倾听甲公司的诉求,记录其反映的物业服务具体问题,“你们提出的保洁不及时、设施维护拖延等问题,我们会逐一与乙公司核实,督促其整改,但也请你们正视自身的履约义务,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甲公司负责人听后表示,“我们不是故意拖欠费用,就是觉得物业没尽到责任,心里不服气,如果物业能正视问题、积极整改,我们愿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随后,法官又与乙公司沟通,向其反馈了甲公司反映的具体问题,引导其正视自身服务短板,“作为物业服务主体,你们的核心职责是为商户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商户反映的保洁、设施维护等问题,不管是何种原因,都说明你们的服务存在改进空间。只有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商户的认可,也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乙公司表示,确实有部分环节做得不到位,后续会完善服务流程,希望甲公司能按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在双方态度均有所软化后,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甲公司深刻认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主动提出一次性结清拖欠物业费;乙公司也确实发现自身服务短板,主动回应商户的合理诉求,承诺今后完善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甲公司当场足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商铺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应恪守契约精神,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相关物业费,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出租方及对应的物业服务主体,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标准化物业服务,主动倾听商户诉求,及时整改服务短板。租赁双方应加强事前协商、事中沟通,以诚信为基、以和合为要,遇到纠纷时理性沟通、依法维权,避免小纠纷演变成大矛盾,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及物业服务秩序。

撰 稿丨王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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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以调解促和谐,情理兼顾化解物业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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