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融资租赁风险高 诚信履约不可少

2026-04-14 19:13
江西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交易模式,在商用车购置等领域应用广泛。合同履行中,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债务人又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原告某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租赁车辆买受人)与被告曾某(承租人)、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人、租赁车辆出卖人)签订《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车辆后回租给被告曾某使用,租期24个月,被告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1月,原告与被告肖某签订《债务加入协议》,肖某自愿成为案涉合同项下原承租人之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曾某仅支付了15期租金,剩余9期租金共计11万余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被告肖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赣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曾某指定的汽车经销商支付融资款项,购买车辆后交由曾某使用、由曾某支付租金,兼具了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特征。原告与被告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肖某签订的《债务加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赣县区法院遂判决被告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被告肖某对前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法官提醒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应审慎评估自身还款能力,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债务加入人一旦签署协议,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诚信履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市场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因违约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融资租赁风险高 诚信履约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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