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鼓法 | 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其他业主要求拆除能否获支持?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充电设施建设已成为推动节能减排、提升业主居住体验的重要一环。福州一小区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时,一楼业主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诉请法院要求拆除。面对这样的纠纷,法院如何认定?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介绍
王某为某小区一楼住户,陈某购买了该小区同一楼栋的住房及停车位,陈某所购车位位于王某住房下方。
2022年,经陈某申请,小区物业出具《车位允许施工证明》,同意陈某在其所购车位上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电表施工。陈某与供电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明确充电桩用电事宜,随后安装了交流充电桩。
王某认为陈某加装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将严重威胁同一楼栋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拆除案涉车位上的充电桩,要求小区物业配合拆除,从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系因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王某以排除妨害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加装的汽车充电桩可能妨害王某物权的行使,并对其造成妨害,亦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安装充电桩行为不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
陈某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车位由其购买,其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案涉车位的权利。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陈某在所购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应属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有利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亦是践行该原则的重要举措。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对节能减排和提升业主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陈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充电桩已向小区物业提交申请并完成登记,供用电亦已经供电公司用电审核通过并完成接线,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要求,亦符合绿色原则。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绿色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原则。推动新能源汽车普及,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倡导绿色出行方式的重要举措,充电设施的规范布局与安全运行,有赖于各方主体的理解与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并严格遵守电力安全与消防管理规范的要求。物业亦应积极配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共同构建安全、便利、和谐的居住环境。
原标题:《品质鼓法 | 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其他业主要求拆除能否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