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2026-04-13 21:19
河北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专栏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导读:本条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因条例篇幅的限制性,本条款的规定为其他无法体现在本《条例》规定中的内容作出了明确指引,引导执法者以及本《条例》相关的主体按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例如,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在住宅区(地下室、车库)或者公共区域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高空抛物,擅自变更、损毁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破坏楼房的承重墙也是被法律禁止的危险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房屋修复费、邻居的安置费、房屋价值损失等(《民法典》)。行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若行为具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原标题:《条例解读 |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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