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调解促和谐 司法保障显担当——梁某与某化肥经销商产品责任纠纷案
开栏语
植根南梁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的精神丰碑。它将依靠群众、便利群众、实事求是的初心,融于田间地头;把法理、事理、情理的贯通,落于案结事了。新时代,甘肃法院深掘这一司法富矿,推动其在陇原大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即日起,我们将依次发布全省法院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以真实的司法实践,生动诠释了新时代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让我们在案例中汲取初心力量,让红色司法的基因,在新时代焕发更耀眼的华光!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果农梁某在某化肥经销商处购买某品牌化肥,使用该化肥2个多月后,果园内部分果树出现果叶枯黄现象。梁某认为果树异常是化肥质量不合格所致,先后寻求当地果业局、镇政府以及经销商协调处理,但均未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肥经销商退还化肥款并赔偿因部分果树枯萎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等共计60000余元。
调解情况
针对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专门成立了法官、农林业专家等在内的联合调解团,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农林业专家依托专业知识对果树枯萎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化肥成分比例有异,以及果农施肥方式不当,均有可能导致果树枯萎。化肥品牌方工作人员承认在销售过程中对于产品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不充分,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法官根据产品质量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责任,综合研判,提出解决方案:化肥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梁某经济损失10000元,该赔偿金额涵盖果树枯萎的直接损失以及部分预期收益损失;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肥经销商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向梁某支付10000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深刻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核心理念,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探索人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引入专业性行业性力量共同解纷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果园和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客观地查明果树枯萎的原因。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深入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从法律规范、专业技术标准和化肥品牌方经营实际情况等多维度进行考量,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既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利民、便民”的价值取向,又展现了其“既合乎法律,又为人民所认可”的实质公正追求,在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范了化肥经销商等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
原标题:《行业调解促和谐 司法保障显担当——梁某与某化肥经销商产品责任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