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乌铁法院 | 沙漠越野翻车,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购置家用车辆为广大车主日常出行增添便利,不少车主也会趁着节假日自驾出游、奔赴山野,尽享旅途惬意。可满心欢喜的沙漠越野,翻车后却遭遇保险拒赔。原本以为的“出行兜底”,却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实现。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01
基 本 案 情
2024年1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性质,为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25年1月,李某驾驶车辆在某景区附近的沙漠中行驶时发生车辆自翻,造成车辆受损。
事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车辆维修损失6万余元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车辆行驶至非正常道路的沙漠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02
法 院 审 理
2025年12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考量车辆用途、使用范围、行驶环境等多重因素。
涉案现场为自然沙丘戈壁地貌,无任何人工修筑的通行道路,地表是松软易陷的沙层与陡峭沙坡,事故现场周边无任何道路标识或景区安全提示。同时,李某未对其驾驶车辆进入该无任何通行必要性的沙漠区域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按家庭自用性质投保,而家庭自用车辆的常规使用场景为普通道路,沙漠腹地中路况复杂、无安全保障,车辆陷沙、侧翻等风险大幅提升,故李某在沙漠中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 官 说 法
车辆投保后,若使用性质、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法定义务。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可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来源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 | 袁 梦
原标题:《案例新视角·乌铁法院 | 沙漠越野翻车,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