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2026-04-11 20:11
河北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专栏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岗位职责,对照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任务清单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导读:本条规定共同构成了对安全生产监管者(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与责任追究体系。它明确了追责的情形,也确立了尽职免责的原则,体现了权责对等、客观公正的法治精神。
既规定了乱作为、不作为要受罚,也明确了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可免责,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强调责任认定必须综合考量、尊重客观规律,而不是简单地进行“结果归罪”,体现了追责的科学性。“尽职免责”条款为敢于负责、踏实做事的监管干部提供了法律保障,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其依法严格监管,能够激励相关干部积极担当,敢于作为。
原标题:《条例解读 |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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