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行槐荫|被欠工资“突发奇招” 扣下公司钱抵工资
被公司拖欠工资,就扣下一笔自己经手的公司款项,拿来抵扣工资。结果不但被开除,还被公司告上法庭讨回扣下的钱。明明是受害者,这下不但丢了工作,还成了被告。法院对此会怎么判决?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法院张斌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唐某正式入职甲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在他的工作中,甲公司、乙公司以及丙公司之间有着长期业务和财务往来。唐某身处其中,成为了这些资金流动的关键经手人。这一天,丙公司向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了一笔1.5万元的款项。面对这笔钱,唐某并没有将其留在账上,而是进行了三步操作:取现、挂失账户、拒不归还,此后唐某一直没有将其返还给公司。2024年1月8日,甲公司以“擅自占有公司财产”为由,正式向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强硬要求他返还1.5万元。
甲公司认为,这笔钱绝非唐某的个人收入。公司主张,这是基于业务往来,临时通过唐某账户“代收代管”的公司款项。
案件审理
从诉讼请求来看,双方其实是在打两条“法律线”:一是劳动争议线——唐某认为,甲公司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主张甲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一条是财产返还线——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已经将涉案1.5万元相关权益让与甲公司,唐某无权占有该款项。公司据此认为,唐某擅自控制、拒不返还公司款项,行为已经超出正常劳动争议范围,因此要求返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唐某的核心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他认为甲公司确实存在拖欠自己工资的情况;第二,他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在业务和用工安排上存在一定交叉,甚至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混同。所以在他看来,这笔进入自己账户的钱,可以先抵顶自己被拖欠的工资,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在侵占财产,而是认为自己是在主张工资权益。本案真正要解决的,并不是“劳动者有没有工资争议”这么简单。核心问题在于:即便存在工资纠纷,劳动者是否有权擅自占有、控制本不属于自己的公司款项,并以此自行“抵账”。本案要解决的不是“员工能不能维权”,而是:维权能不能越过法律边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便存在工资、补偿、报销等财产性争议,也必须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而不能自行处分、截留、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工资请求权和财产控制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你可以主张“公司应当给我钱”,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当然享有“我可以直接把公司别的钱拿走或留下来”的权利。法律保护的是依法维权,而不是私力抵扣、自行处置。
本案中,法院审查后认为,唐某对案涉1.5万元的性质是明知的。这笔钱并非其工资收入,仅是代为保管。而且唐某2023年10月的工资已经发放,11月工资只是短期拖延(非长期恶意欠薪),其挂失账户、占有款项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超出了劳动争议中“主张权利”的范畴,而进入了不当占有他人财产的法律评价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唐某作为项目经理,在履职过程中经手并代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本应负有基本的忠实、审慎和妥善保管义务。但他明知款项不属于本人,仍采取取现、挂失、拒不返还等方式持续控制资金,明显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诚信义务和职业操守,也损害了公司合法财产利益。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构成违法解除。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5万元到底该不该返还,也是本案焦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唐某并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这1.5万元。而乙公司已经明确将该笔款项相关权益交由甲公司主张,甲公司因此有权向唐某请求返还。因此法院认为,唐某应当向甲公司返还1.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向甲公司返还占用款项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纠纷中如何依法维权
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主张,必须走在法律轨道上。法律不主张忍气吞声,但也绝不保护“越界维权”。守住边界,才能真正守住自己的权利。
有些人觉得《劳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本身是不是也必须遵守职业义务?劳动关系不是单向保护,而是权利与义务并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至少应当遵守以下基本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合法合理管理;诚实守信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商业秘密和工作信息;不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职业操守要求。司法裁判并不只是保护“劳动者身份”,更是依法履约、守住边界的正当权利。
有些劳动者会说:“公司制度里没写不能这样做,怎么就算严重违纪了?”这个理由站得住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司法审查并不会把它理解得过于机械。因为劳动关系不仅受书面制度约束,也受诚实信用原则、劳动纪律、基本职业伦理和忠实义务约束。即便制度没有逐字逐句列明,只要明显违反基本职业操守、损害单位利益,仍然可能构成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最稳妥、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是什么?最重要的是四个字:依法留证。劳动者可以重点保存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报销记录;微信、邮件、工作安排、岗位证明;公司承诺付款、催款沟通、欠薪通知等证据。在此基础上,可以依法采取以下途径:1. 与公司协商催要;2.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3. 依法申请劳动仲裁;4.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才是法律认可的维权路径。
法官提醒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提醒——对劳动者: 维权可以坚持,但方式必须合法;绝不可以用“私力抵扣”代替法律途径。对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是避免纠纷的底线;对资金代管等关键岗位,须建立明确的授权、审批、交接和风控制度,减少争议和管理漏洞。劳动关系要稳定,靠的是双方都守住规则边界。
视频拍摄、制作|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
王文君、张帆
原标题:《法行槐荫|被欠工资“突发奇招” 扣下公司钱抵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