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店对住客猝死无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6-04-11 08:23
甘肃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许某入住被告某酒店。当日晚间,许某在外饮酒后,与朋友一同返回酒店房间继续饮酒,其朋友于深夜离开房间。次日清晨,该朋友因无法联系到许某,第一时间通知酒店工作人员,并拨打急救电话,遗憾的是许某已无生命体征。事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许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因许某近亲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随后,许某近亲属作为原告将酒店诉至法院,以酒店存在未对醉酒的许某进行安全审查、提供纸杯供许某饮酒、未及时报警等为由,要求酒店承担其全部损失的15%。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酒店各项“过错”均缺乏依据:1.酒店的安全审查义务主要指身份核验,不能强加其对客人私密空间饮酒等个人行为进行预判与干预的义务;2.提供纸杯属日常服务,无法推定酒店“明知”其用于饮酒并需对此负责;3.在死者家属拒绝尸检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酒店“延误抢救”;4.报警、急救是事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许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依法界定经营者责任,纠正了“有损即赔”的认知误区,防止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泛化,避免了经营者承担不可预见的过度风险,为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提供了稳定预期,有助于将行业资源引导至提升服务与有效安全防范,保护了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审签:牛红霞
撰稿:马慧芸
编审:政治部
原标题:《【以案释法】酒店对住客猝死无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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