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合伙人起诉返还出资,一定要先进行清算吗?

2026-04-10 17:21
山东

临法案例【2026】012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程某与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杨某长期从事足疗行业,向程某承诺该项目收益稳定,双方遂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合伙经营足疗店铺,程某出资5万元,杨某负责店铺日常经营管理。2023年7月2日,程某向杨某微信转账5万元,杨某确认收款并明确表示该款项将用于支付店铺房租。2023年7月3日,程某告知杨某,因政策管控,足浴类店铺需全面关停,店铺无法经营,5万元出资款已用于支付房租。

此后,程某多次向杨某催要5万元出资款,杨某以不可抗力导致店铺无法经营,出资款项已用于支付房租为由拒绝返还,但始终未向程某出示能够证明款项实际用途的证据。多次催要无果后,程某将杨某诉至临清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5万元出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某和被告杨某具有共同经营足疗店的共同意向,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原告程某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原被告双方成立合伙关系。被告杨某作为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人,在收取原告程某的出资款时明确承诺该款项将用于支付店铺房租,负有将出资款项用于合伙事务并向原告如实披露款项去向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就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但被告杨某在合伙事务终止、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未举证证明案涉出资款项实际用于合伙事务,其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理依据。被告杨某辩称因政策原因导致店铺无法经营,仅以口头陈述主张构成不可抗力,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认定条件;同时被告杨某作为长期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者在收取出资款时更应尽到审慎注意和风险告知义务,其抗辩不能免除其返还出资款项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程某出资款5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为典型的民间口头合伙纠纷,通过个案裁判彰显了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对规范民间合伙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具有指引意义。

合伙关系以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赖为核心基础,合伙事务执行人依法负有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需要按约定使用出资款项、如实披露出资款项的去向。本案的被告作为合伙事务的唯一执行人,未举证证明出资款项用于约定的房租店铺等合伙事务,既违反了合伙约定,也违背了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同时,合伙清算并非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前置程序,在合伙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执行人无法证明出资款项用于合伙事务时,出资人有权直接要求返还款项。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出资人的信赖利益与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合伙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公平原则。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适用,法律有着严格的法定标准与司法审查边界。本案中,被告仅以口头陈述主张政策管控构成不可抗力,却未提交任何官方管控文件、停业通知等有效证据佐证该事实,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认定条件;另一方面,被告作为长期深耕足浴行业的经营者,对行业政策风险的预见能力与防控能力远高于普通出资人,其在招揽投资时作出收益稳定的承诺,却在经营出现变故后,试图以模糊的不可抗力事由将全部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出资人,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与诚信原则。本案裁判限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杜绝当事人滥用法定免责事由逃避合同义务,助力营造诚信、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原标题:《【临法案例】合伙人起诉返还出资,一定要先进行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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