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部分保证人脱保,其余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能否相应减免

2026-04-10 16:57
山东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在金融借款实务中,常常出现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的情形。若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漏催),导致该部分保证人脱保,其余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何?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经贸公司向银行借款89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某食品公司、陈某、赵某、范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均为某经贸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某经贸公司未按约偿还银行全部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贸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要求上述六位保证人对某经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某经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银行按约发放借款,借款于2022年7月到期,到期后某经贸公司未按约还款,故应承担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于2022年7月到期, 银行于2025年6月向法院起诉,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二年的保证期间内某食品公司、范某主张担保权利,故某食品公司、范某的连带责任保证已过保证期间, 某食品公司、范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陈某、赵某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三年,起诉时未过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被告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陈某、赵某仍应按约对某经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银行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向部分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导致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相应减免?减免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本案系同一笔债务由六个保证人提供担保,尽管未在同一保证合同上签字,但银行认可该案件中担保人之间对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知情,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担保人之间存在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各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某食品公司、范某行使权利,导致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陈某、赵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范某的追偿权,故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陈某、赵某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陈某、赵某仅应对某经贸有限公司欠银行债务中三分之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判决某牧业公司、某文化公司、陈某、赵某对某经贸公司债务中三分之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担保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也在于合理分配风险。本案明确了债权人在共同担保中的审慎管理义务,警示金融机构对所有担保人的权利主张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诚信原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担保资源“缩水”。“选择性催收”或“遗漏催收”并非自由的诉讼策略,而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当债权人的自身过错成为加重保证人风险的主要原因时,法律的天平应向无过错的保证人倾斜。本案判决通过酌减保证责任范围的方式,实现了风险的公平再分配,避免了“代人受过”且求偿无门的不公局面。

供稿:吴萍 孙延萍

原标题:《以案说法 ▏部分保证人脱保,其余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能否相应减免》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