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里说法】拨开剧情迷雾,看清法律底线——《隐身的名字》中的法律细节大盘点

2026-04-10 20:25
云南

影视剧通常以生活为素材,通过戏剧艺术处理,体现着人生百态。不同的剧情不仅能引发人们对生活的思考,其中还包含很多法律知识也值得我们了解。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呈贡法院设置“剧里说法”专栏,用轻松、生动的方式,让大家以剧为鉴,规范自身言行、增强法律意识。

近日,电视剧《隐身的名字》持续热播、引发广泛关注。该剧围绕女作家任小名展开,当她的私密日记被丈夫擅自盗用,并以其名义出版成书后,意外发现书中记载的内容,竟与一桩被岁月尘封多年的旧案有着惊人的契合之处......接下来,就让我们循着这段扣人心弦的剧情,一同探寻其中暗藏的法律知识。

剧情回顾:任小名在住院康复期间,被丈夫取走她少年时期所写的私人日记。丈夫将内容大量篡改、重构后,编成小说《呼吸》并出版发行。该书一经上市便成为畅销书,丈夫也凭借这部作品声名鹊起。任小名得知后,迅速打电话给出版方,要求停止发行、下架全部书籍。

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作品并网络传播,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未发表的手稿、文案、创意均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传阅、公开、传播。即便关系亲密,也无权泄露他人原创私密内容,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传播、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任小名的日记属于其个人隐私,丈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抄袭、篡改日记内容并用于出版,构成对任小名隐私权的侵害,并侵犯了任小名就日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任小名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剧情回顾:在任小名上小学时,母亲任美艳带着她和弟弟任小飞与钱忠实登记结婚,钱忠实为母子三人提供了优渥的生活条件,一家人的日子安稳而平淡。然而,某日钱忠实深夜驾车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丧事刚毕,钱忠实的家人便找上门来,不仅打砸家中家具,还勒令任美艳母子三人在两日内搬离住所。

钱忠实的家人有权要求任美艳母子搬离房屋吗?

剧中房屋的继承范围,依产权性质而定:若为钱忠实婚前个人财产,则全部作为遗产;若为婚后共同财产或共同还贷,房屋部分利益归任美艳,剩余部分为遗产范围。钱忠实与任美艳系合法夫妻,未成年的任小名、任小飞由其抚养,已形成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关系。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任美艳作为共有人之一且作为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任美艳母子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钱忠实家人限期搬离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对于其上门打砸家具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剧情回顾:任小名在回家乘坐电梯时,电梯突发故障急速下坠,她被困其中,因剧烈晃动受伤,手机也无信号无法求救。任美艳见女儿迟迟未归,多次拨打电话均无法接通,便急忙赶到电梯外大声呼喊,最终救出已受伤昏迷的任小名,并立刻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任小名因电梯故障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电梯、健身器材、道路等小区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承担日常管理与维保责任。发生伤人事故后,物业公司不得推诿,需先行承担责任,若系维保或产品缺陷,可事后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直接管理者,若未履行定期监督、及时处理隐患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物业公司选择的维保公司未按规范维护电梯,存在重大过错,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电梯故障系因原始产品缺陷所致,电梯生产者、销售者亦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剧情回顾:柏庶是任小名的初中同学,其养母葛文君因亲生女儿早逝,便将柏庶当作亡女替身。不仅严格管控她的衣食住行、禁止交友、偷看日记,还把她的生日定在亡女忌日,在柏庶放学晚归时,甚至会用暴力剪发惩罚她。柏庶考上外地重点大学后,葛文君撕毁录取通知书和火车票,强行阻止她离开。

长期遭受苛待的柏庶能否解除这段收养关系?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葛文君对柏庶实施的严格管控和虐待,远超正常管教范畴,侵害柏庶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受教育权等。考虑到柏庶上大学时已满成年,葛文君的行为导致双方关系破裂,符合法定情形,柏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

一审:魏凡龄

原标题:《【剧里说法】拨开剧情迷雾,看清法律底线——《隐身的名字》中的法律细节大盘点》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