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被骗,损失谁承担?

2026-04-10 08:44
河北

眼下

演艺经济持续升温

热门演唱会一票难求

不少粉丝在官方渠道抢票无果后

将希望寄托于

自称有“内部渠道”的“黄牛”

然而

当追星的热情遭遇“黄牛”的陷阱

这笔“爱的代价”

该由谁来买单

案情回顾

罗某为观看某知名歌手的演唱会,在官方渠道抢票失败后,通过朋友圈找到了自称有“内部渠道”的杨某。罗某支付了3张门票费用2100元后,又应杨某要求支付了600元“保证金”,共计2700元。

杨某原本承诺演出前3日出票,之后却以“票务系统延迟”“票源正在调配”等理由一再拖延,直至演唱会开始也未出票,事后更是拒不退款。无奈之下,罗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票款及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厘清‘黄牛’票务交易的法律效力。演唱会门票作为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有价票证,其销售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而“黄牛”未经授权擅自通过所谓的“内部渠道”抢占票源、高价倒卖,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票务销售秩序,抬高了市场交易价格,还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益,其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罗某要求杨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700元票款,于法有据。对罗某要求支付利息的部分,因罗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黄牛”倒票是违法违规行为,仍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抱侥幸心理参与其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支持其利息诉求,无异于变相鼓励消费者参与违法交易,这与法律提倡的公平原则和立法精神不符,也和打击遏制“黄牛”乱象的社会风尚相悖。

因此,罗某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风险。故依法判决杨某退还罗某票款和保证金共计2700元,但对罗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与“黄牛”的票务交易一般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发生“钱票两空”“假票入场被拒”等情况,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极大。即使通过司法程序挽回损失,也需承担时间成本和诉讼风险。因此,无论追星的心情多么迫切,消费者都应通过官方售票平台或主办方指定的正规渠道购票,自觉抵制“内部票”“代抢票”等违法交易,切勿轻信网络社交平台上的不实票务信息,避免陷入“黄牛”的圈套。其次,如果不慎参与了“黄牛”交易并发生纠纷,务必第一时间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承诺出票的记录等关键证据,第一时间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可向文化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黄牛”倒票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对 “黄牛” 而言,倒票的法律风险远不止 “退钱了事” ,倒卖车票、演出票、赛事门票等有价票证,轻则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以及高额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四)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倒卖中涉及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量较多等情节的,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严厉的刑事处罚。

转自:天津高法

原标题:《“内部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被骗,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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