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说法】拆了包装就不能退?“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拆封”之争→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
“七天无理由退货”早已深入人心
然而
在实际消费过程中
消费者满心欢喜地拆开快递
因商品不符合预期申请退货时
却被商家以
“商品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
为由一口回绝
面对商家的强硬态度
不少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那么
商家以“已拆封”为由
拒绝退货
真的合法吗?
一起来看看
↓↓↓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七天无理由退货”为消费者的线上消费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法律原则:“拆封”不等于“失权”。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为了检查商品的质量、功能、外观等,进行必要的拆封是行使知情权的合理行为。
只要消费者没有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贬损,没有导致商品难以恢复原状,即视为商品完好,经营者就无权仅以“包装已打开”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
生活中,某些商家在店铺页面标注“拆封后不支持退货”的提示。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若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商家不能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架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冷静期”权利。
同时,我们也倡导消费者诚信行使权利。在申请退货时,应确保商品本身完好,配件齐全,并承担退货的运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理性消费、诚信退货,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网络消费环境的基石。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ND
撰稿 | 杨祖贤
编辑 | 李 媛
一审 | 马海翠
二审 | 叶 玮 吴 怡
三审 |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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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漫“话”说法】拆了包装就不能退?“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拆封”之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