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房产过户岳母为“避债”?法院: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案件详情
本案中,2018年至2019年,被告陈某甲陆续向原告林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2023年,林某诉至长乐法院并获判胜诉。不料在执行阶段,林某发现陈某甲早已在2022年与陈某甲的岳母陈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其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陈某乙名下。
2025年3月,林某以该房屋转让系虚假交易、损害自身债权为由,将陈某甲、陈某乙诉至长乐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屋转让行为。陈某甲、陈某乙辩称,房屋交易是为偿还陈某甲对陈某乙的债务,并非虚假转让。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陈某乙提交的转账流水跨度达6年,且所有款项均未备注用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同时,陈某乙作为陈某甲的岳母,二者具有特殊亲属关系,亲属之间通常对彼此的经济状况、债务情况具有较高的知情可能性。陈某甲在未偿还林某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核心财产,而陈某乙在此情况下仍配合完成房屋过户,可推定其对导致陈某甲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后果存在主观认知。另外案涉房屋转让后不久,陈某甲即与其妻登记离婚。结合亲属关系、交易背景、时间关联性可以认定,陈某乙应当知晓该房屋买卖行为会导致陈某甲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林某的债权实现,故可认定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综上,长乐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甲与陈某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判令二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甲名下,并支付林某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判决后,陈某乙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不合理交易等行为减少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债务人陈某甲在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不合理交易转移财产,实质影响了债权人林某的债权实现。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故法院依法支持林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在此提醒,债务人若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相关行为将被撤销,并须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房产过户岳母为“避债”?法院: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