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六)
2026年1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内蒙古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相关情况。通报指出,2025年,内蒙古开展了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全区政法部门依法严惩毁林毁草违法犯罪,惩处了一批性质恶劣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新增毁林毁草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3.1%,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林草资源,即日起,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集中发布15起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5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原地修复+功能赔偿”双轨制落实判决“后半篇”文章)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至2023年5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住房周边的草地83.65亩,林地72.91亩,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于2025年11月17日预交生态功能服务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2025年12月4日,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地块已种植沙蒿、柠条,已全部恢复并验收合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非法开垦林草地后,主动采取行动,通过种植沙蒿、柠条等植物,使被破坏的地块全部恢复并验收合格,同时,被告人还预交生态功能服务损失费,实现了原地修复与功能损失赔偿的双重救济。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的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引导行为人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推动生态保护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与事后修复并重,呈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实现路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猛赫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