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明知对方已婚,仍与之恋爱同居,分开时转账如何处理?
恋爱时的“520”红包、同居时的生活费分摊、逢年过节赠送的昂贵礼物......当爱情落幕,这些金钱往来究竟是“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能否全额追回?下面这起典型的恋爱赠与合同纠纷案,通过精准区分款项,明确了婚恋财产的返还边界,清晰呈现了违背法律与道德的婚恋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全社会梳理婚恋法治观念提供了鲜活警示。
基本案情
2023年底,某甲与某乙相识,某甲明知某乙系他人妻子,仍与之恋爱并开始同居,致某乙怀孕后流产。期间,某甲出于表达爱意、共同生活开销等目的,多次向某乙转账,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亦有其包含特殊含义的“520”“1314”金额,并为其购买戒指、耳环、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同居半年后,某乙再次怀孕并流产,其丈夫遂与某乙离婚。2024年7月,某甲某乙分居但未分手,某甲一直不间断向某乙转账直至2025年4月,某乙与他人(非某甲)结婚。整个同居恋爱期间,某甲向某乙转账约30余万元。两人分手后,某甲认为其以结婚为目的向某乙转账,现条件无法达成,故起诉要求某乙返还全部转账。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乙恋爱开始于某乙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甲在明知某乙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之同居,双方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某甲与某乙恋爱时,某乙与他人正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以结婚为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故在原被告同居期间不属于法定的附条件赠与。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产生共同生活费用,加之某乙两次人工流产,还存在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的事实。虽然期间某乙与其丈夫离婚,但某甲某乙仍然同居,存在共同生活的连续性,故某甲主张返还在此时间段内的费用应属于一般赠与。一般赠与人虽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但就本案来讲,款项已转至某乙账户,且无公益道德性质,亦不存在其他法定事由,故同居期间的转账某甲不享有撤销权,不应予以返还。在某乙离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某甲、某乙之间的关系为普通恋爱关系,且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某甲以结婚为目的,其转账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此后转账及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最终判决某乙向某甲返还部分转账及财物折价款。
法官提醒
1.恪守公序良俗,规范婚恋行为。公民在婚恋交往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坚守道德底线,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建立恋爱同居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在相关财产纠纷裁判中,也会将该过错情节作为划分的重要依据,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恋爱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期间转账性质需综合转账背景、金额特征,双方经济往来习惯等因素判定。清晰赠与性质,区分返还边界。恋爱期间,特殊寓意小额转账:无偿情谊赠与,不予返还。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节点转账(520元、1314元等),金额具有明确情感寓意,属于一方爱意的表达,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转账、贵重物品、彩礼等,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若婚约无法达成,可依法主张酌情返还,并非全额返还或一概不还。
3.强化证据意识,理性处置财产。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贵物品赠与,可通过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仅凭情感冲动盲目给付。
4.树立正确婚恋观,摒弃物质化交往。爱情的核心是真诚与责任,而非金钱物质的堆砌,婚恋交往中理性看待财产往来,量力而行,避免因财务纠纷伤害彼此,使情感回归本真。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审签:赖煜娴
撰稿:李婷婷
编审:政治部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明知对方已婚,仍与之恋爱同居,分开时转账如何处理?》

